2021-4-10 | 社科相關
一、問題的提出
進入21世紀,經過30多年改革開放的洗禮,成功轉型后的中國實現了經濟上的騰飛。然而,舉世矚目的成績背后,眾所周知,是以犧牲環境資源為慘痛代價的。無休止的資源掠奪、觸目驚心的環境污染,令祖國河山已滿目瘡痍①。在如此嚴峻的環境危機面前,一大批有針對性的環境法律法規被制定出臺②。但是,綜觀近年來中國環境治理的現狀,最突出的特點莫過于環境立法的迅速膨脹,但環境問題卻日趨嚴重。盡管局部出現好轉跡象,但是整體環境依然不容樂觀,這不能不引起人們的反思。雖然有學者將其歸因于立法與執法、司法和守法等實現環節的脫節,但這并非是問題的根本。筆者認為,環境治理成效之所以不能彰顯,主要因素有二:一是“無限”的人欲和有限的環境資源之間的矛盾。法律未能將人類的欲求科學合理的界定在環境資源總量的極限范疇之內;第二個深層次的根源則在于人與自然關系的失和。從環境倫理視角來看,個體乃至整個群體并沒有形成正確的人與自然的倫理觀,失去了道德倫理約束的人類社會行為是導致環境問題的本源所在。在這兩個根本問題上,我們的先人在處理人與自然的關系的法律實踐中充滿了智慧,中國古代的環境法律中所蘊含的“天人合一”、“寡欲節用”等生態倫理思想值得今人借鑒。值得慶幸的是,當今的執政者也已經認識到了問題之所在。2010年10月15日,胡錦濤總書記在中國共產黨第十七屆中央委員會第五次全體會議上明確提出要繼續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執政目標。兩型社會最終的落腳點是要實現人與自然關系的和諧,而這種和諧離不開科學合理的法律機制作保障。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提出,在理念上已經觸及了環境問題的根源所在。文章通過對古代生態倫理思想進行梳理,并結合兩型社會的實質內涵,希冀在法律機制的保障領域明確立法導向,為建設兩型社會提供有益建議。
二、兩型社會與傳統生態倫理觀之契合
(一)兩型社會的基本特征
“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是一種以對資源和環境友好為特征的新的人類社會發展形態③。它是可持續發展社會的具體表現形式,是人與自然和諧的社會,也必然是人與人基本和諧的社會。其中,人天和諧是人與人和諧的前提和保障。兩個和諧,如車之兩輪、鳥之兩翼,構成了兩型社會的基本內涵。它要求經濟社會發展的各方面必須符合生態規律,以環境資源的生態承載力為基礎,應用生態環境保護的思想和方法促進經濟社會的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而在個人生活方式上,兩型社會倡導綠色低碳,反對鋪張浪費。總的來說,以環境資源承載力為基礎,以自然規律為準則,倡導人與自然、人與人之間的和諧共處是兩型社會建設最核心的基本特征。
(二)古代傳統生態倫理觀之要義
在對待人天關系上,古人有著豐富的生態倫理思想智慧,總結而言有以下幾點:(1)“天人合一”的整體觀。中國古人看待問題崇尚整體,反對孤立地看待事物,主張道法自然,按照自然規律安排日常生產生活。誠如《老子》云:“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1]要求人類按照天道運行的自然法則去實現人與自然的合一。(2)“仁民愛物,尊重生命”的生態倫理原則。我國古代對尊重生命、仁愛萬物的倫理思想具有普遍的認同。百經之首的《周易》中說:“天地之大德曰生”。道家提倡:“以道觀之,物無貴賤”[2],儒家代表人物孟子認為:“親親而仁民,仁民而愛物[3]。儒家的“仁民”是“愛物”的前提,通過“仁民而愛物”這一途徑可以實現生態道德和人際道德的統一、人與自然的和諧。(3)“寡欲節用”珍惜自然資源的傳統美德。崇尚勤儉節約,反對“暴殄天物”,歷來是我國重要的傳統道德規范。孔子提倡“節用愛人”;荀子主張“疆本而節用,則天不能貧”,“本荒而用侈,則天不能使之富”。[4]道家既反對禁欲,更反對縱欲,提倡“少私寡欲,見素抱樸”[5]。先賢們的遺著成為勤儉節約美德的重要思想來源,并深刻影響了古人的日常生活。
古人的生態倫理觀深深的影響了當時社會的各個層面,在規制社會生產生活的法律層面體現得更為明顯。世界上最早的環保法律《秦律•田律》就蘊含了尊重自然規律,走資源可持續利用的生態倫理觀:“春二月,毋敢伐山林,雍堤水。不復月,毋敢夜草為灰,取生荔……毋毒魚鱉,置阱網。到七月縱之。”秦之后,有關生態保護、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的法律傳統一直延續至清末④。管窺中國古代環境保護相關法,我們可以發現古人在制定法律的時候充分尊重自然規律,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以期永續利用的立法導向。
(三)兩型社會與傳統生態倫理觀之契合
通過對比,我們不難發現,傳統的生態倫理觀的精髓與我們現今兩型社會建設的內涵實質上是相通的,二者的思路在某種程度上存在一定的契合。
第一,當代人的“和諧”與古人的“天人合一”殊途同歸。和諧,是兩型社會建設的最終目標,包括人與人、人與自然之間的和諧。這一目標的提出,是當代人與自然矛盾日益尖銳的背景下誕生的。“文革”以來,錯誤的人天關系理念對社會的健康發展造成了極大的負面影響。“人定勝天”、“人有多大膽、地有多大產”,種種“戡天”行徑,嚴重割裂人天關系,導致了一系列的生態災難:資源匱乏、能源危機、生態失衡、臭氧層空洞、沙漠化、氣候變暖等等,都讓國人飽嘗“逆天”之苦果。在遭受到了自然的懲罰之后,國人才意識到問題之嚴重。兩型社會的提出就是糾偏之良方,重回“和諧”軌道的重要指導思想。和諧的內涵就以尊重自然規律為基本理念和行動前提,以資源和環境的極限范圍內為活動領域,最終目標是在人與自然和諧的基礎上實現人與人之間的和諧。這一理念和古人傳統的生態倫理觀在終極目標上是一致的。從出發點來看,今人和諧的理念與道家的天道體悟人道,要求人類按照天道運行的自然法則去實現人與自然的合一邏輯順序是不謀而合的。
如果說“人天合一”以及“和諧”的一個重要的方面是遵循自然規律,那么另外一個不可忽視的方面就是人與自然關系的順位問題。長期以來,在人與自然關系的實踐中,二者之間是一種純粹的征服利用關系,人類對自然的依存關系被忽視。在從自然中獲取恩惠同時,卻無感恩之心,對待萬物薄情寡義,無數物種的滅絕就是人類這種自私自利行為所導致的悲劇。在遭受到自然無情的報復之后,人們不得不重新對待人與自然的關系。當今的“和諧”和古人的“天人合一”都清楚的認識到了二者之間的和諧共生、相互依存的緊密聯系。二種理念擺脫了人類中心主義的束縛,更多強調的都是一種“共生”,“尊重生命”的目標追求。其中,當代的“和諧”理念堅持發展與環境的辯證統一,要求實現代際公平和代內公平,要求人們承認和尊重自然萬物自身的存在價值和發展權利,實現經濟、社會、資源與環境四大系統之間和諧共存、協調發展,從而建立起包括自然界在內的、新的倫理道德秩序。傳統的生態倫理思想亦強調“物無貴賤”“重生、貴生”,認為人和自然界萬物是平等的,各有其獨立的價值和不可替代性。張岱年先生對古代人自關系的認識這樣高度點評:“中國的天人合一與西方近代所謂征服自然的思想是迥然有別的。天人合一的思想有助于保持生態的平衡”。由此可見,在對待人與自然的關系上,當今的“和諧”和古人的“天人合一”,某種程度上是殊途同歸,相互契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