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10 | 證券交易論文
證券交易結算包含交易、托管、結算等環節,證券交易是證券市場買賣已發行證券合同的締約環節,交易結算是證券買賣合同的履行環節,結算的基礎是證券買賣合同已成立生效且已成交。
在證券結算的清算、交收和過戶登記三環節中,清算按確定規則計算證券和資金的應收應付數額,交收是根據確定的清算結果通過轉移證券和資金實現相關債權,過戶登記是由登記機構對交收結果的確認和公示,整個交易結算須臾離不開證券賬戶體系。
一、證券交易結算賬戶主體權義
證券賬戶是財產存放的擬制空間和虛擬化載體,此載體因無紙化操作而具有虛擬化傾向。其往往涉及賬戶持有主體和開戶主體,賬戶持有主體由開戶主體以其名義為其開立賬戶的“人”,是賬戶的必備記載事項,其對賬戶內資產享有支配權、擔保性權利或其他權利;開戶主體負責管理維護賬戶,對賬戶信息進行更新,依法對賬戶功能進行限制,或受賬戶持有主體委托,對現有賬戶進行變更或注銷。證券賬戶其法律本質就是以賬戶為客體、以賬戶主體為核心、以賬戶功能為內容、以明確賬戶內財產歸屬為目標的權利義務關系。證券交易結算的基礎賬戶是彰顯持有人財產的權利憑證,是記存賬戶持有人財產的擬制空間,是交易結算的出發點和歸屬,賬戶內的財產權歸賬戶持有人享有,而以投資者證券賬戶和投資者資金賬戶展開實證分析是為關鍵。
二、投資者“虛”“實”證券賬戶的法律解構
投資者證券賬戶是記存投資者證券的擬制空間,用于特定化投資者所有的證券及記錄投資者的買賣證券情況,現已成為證券托管的基礎和持有證券的方式,并且是唯一方式。我國法律規定投資者買賣證券時應與證券公司簽訂證券交易委托協議,并在證券公司開立證券交易賬戶。如果說證券交易賬戶包括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的話,那么投資者在證券公司與中登公司開立的證券賬戶有何區別呢?第一,從法律關系上看,投資者證券賬戶是由中登公司統一開立管理,證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開立證券賬戶由中登公司直接受理,其他投資者的證券賬戶則由證券公司、商業銀行等作為開戶代理機構,代理中登公司開立?!蹲C券法》第166條對此作出呼應:投資者委托證券公司進行證券交易,應當申請開立證券賬戶。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按照規定以投資者本人的名義為投資者開立證券賬戶。
在證券賬戶開立事項上,證券公司僅是中登公司代理人,中登公司作為被代理人通過證券公司同投資者發生證券賬戶開立法律關系。中登公司開立的投資者證券賬戶是真實的,投資者在證券公司開立的證券賬戶是根據前者虛構的。第二,從證券財產托管的真實位置看,證券賬戶是記存證券財產的虛擬空間,但證券財產是唯一的,通過尋找證券財產托管的現實所在,能清晰確定上述兩個證券賬戶的虛實。在無紙化時代,證券財產表現為記載在中登公司開立的賬戶上的數據,而投資者在證券公司開立的證券賬戶記載的數據只是前者的備份。故不僅證券公司開立的證券賬戶是“虛”的,連賬戶內托管的證券財產也是“虛”的,是二級托管過程中的“留痕”———投資者應當委托證券公司托管其持有的證券,證券公司應當將其自有證券和所托管的客戶證券交由中登公司存管。可見,投資者在證券公司開立的證券賬戶只是中登公司開立的“實”證券賬戶的影子,是個“虛”賬戶,但在構建“二級托管,二級結算”體制時卻至關重要。“虛”“實”投資者證券賬戶法律本質體現出以證券賬戶為客體的雙重法律關系。首先,“實”證券賬戶反映了中登公司與投資者之間的法律關系,體現了中登公司對證券投資者權益的保護:①存管法律關系。投資者作為存管證券財產權利主體可依法經營處分該財產,中登公司應保證交存證券安全,提供權益監護,如代收紅利股息、告知配股信息、通知參加股東大會等。禁止證券賬戶混同管理和挪用、盜賣賬戶內的證券財產權。②結算法律關系。中登公司接受結算參與人委托執行其與客戶之間的證券劃付,因中登公司直接執行該事項而行使了確保證券流轉安全的職能。③信息服務法律關系。中登公司應維護并及時、準確、完整地記錄數據余額及變動情況,依申請向投資者提供上述信息查詢服務。④登記法律關系。中登公司依職能通過證券賬戶登記投資者的證券財產權,發生證券財產權設立和轉移的法律效力。證券賬戶記錄是投資者享有證券權利、辦理證券質押和其他權利登記的依據,這既是私法上的義務也是公法上的職責。其次,“虛”證券賬戶則體現了證券公司對證券投資者權益保護的法律關系:①托管法律關系。投資者是托管證券財產的權利主體,可自由處分該財產并可依法將其轉托管,證券公司對證券財產權及相關受益權進行保存管理和權益監護。上海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分別采用的指定交易制度和托管券商制度,從交易締約環節則證明了“二級托管”的客觀性和托管法律關系的真實性。②結算法律關系。證券公司集中交收前通過該賬戶向投資者收取其應付證券而確保證券交收賬戶留存足額證券,集中交收后通過該賬戶向投資者交付其應收證券,進而完成證券公司與投資者之間的證券劃付。
三、投資者資金賬戶財產權法律保護
投資者資金賬戶用于特定化投資者所有的交易結算資金,賬戶內的交易結算資金是投資者為保證足額交收而存入的資金,出售有價證券所得到的所有款項(減去經紀傭金和其他正當費用),持有證券所獲得的股息、現金股利、債券利息,上述資金獲得的利息以及證監會認定的其他可用于證券交易的資金。投資者資金實際存管在商業銀行,故一般認為存管銀行端賬戶為“實”,證券公司設置的與存管銀行端管理賬戶對應的賬戶為“虛”。
在交易環節,證券公司負責接受委托、撮合交易、資金管理和清算交收等正是通過“虛”資金賬戶來實現,并據此資金余額對投資者證券交易進行前端買空風險控制;在結算環節,中登公司每日終了根據交易成交數據與證券公司進行一級結算,并將結算數據發送給證券公司,證券公司據此形成與中登公司之間的應收或應付資金凈額后將數據發給存管銀行,由銀行代理完成其與中登公司的一級資金交收;同時依中登公司結算數據完成與其客戶的明細結算,將資金清算數據發送至存管銀行,存管銀行據此對“實”賬戶做相應的記增或記減,代理完成證券公司與投資者的二級結算。設置“虛”“實”兩套投資者資金賬戶,證券監管機構可通過比對證券公司端業務數據和存管銀行端的資金賬戶數據實現外部行政監督,投資者可比對銀行端和證券公司端的資金數據以實現內部個體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