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10 | 計劃總結
為提高全市農業投入品市場監管水平,規范市場經營主體和經營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切實提高對農業投入品市場規范管理重要性的認識
加強農業投入品監管是確保農產品質量安全的基礎性工作。近年來,我市高度重視農業投入品監管工作,不斷加強農業投入品市場清理整頓,使農業投入品得到規范管理和安全使用,對農業增效、農民增收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市場主體不規范、違法違章行為時有發生、農業投入品使用不合理等問題,對農民群眾日常生產、農產品質量提高、農業競爭力提升、農民收入增長和農業可持續發展產生不利影響。對此,各級各部門要高度重視農業投入品市場規范管理工作,將其作為履行市場監管職能的重要內容,認真謀劃,周密部署,狠抓落實,確保農業投入品市場規范管理工作扎實推進,取得實效。
二、明確農業投入品經營準入條件
(一)從事農藥經營的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1)有與其經營的農藥相適應的技術人員;(2)有與其經營的農藥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安全防護措施和環境污染防治設施、措施;(3)有與其經營農藥相適應的規章制度;(4)有與其經營的農藥相適應的質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
具備上述條件的供銷合作社的農業生產資料經營單位,植物保護站,土壤肥料站,農業、林業技術推廣機構,森林病蟲害防治機構,農藥生產企業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單位,可以經營農藥,除此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農藥經營。
(二)從事化肥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具備以下條件:(1)有相適應的住所、經營場所;(2)企業注冊資本(金)、個體工商戶資金數額不得少于3萬元人民幣。申請在省域范圍內設立分支機構、從事化肥經營的企業,企業總部的注冊資本(金)不得少于1000萬元人民幣;申請跨省域設立分支機構、從事化肥經營的企業,企業總部的注冊資本(金)不得少于3000萬元人民幣。
(三)從事農作物種子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具備以下條件:(1)有與經營種子種類和數量相適應的資金及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2)具有能夠正確識別所經營的種子、檢驗種子質量、掌握種子貯藏、保管技術的人員;具有與經營種子的種類、數量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及加工、包裝、貯藏保管設施和檢驗種子質量的儀器設備;(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四)從事飼料、獸藥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1)有與所經營飼料、獸藥相適應的技術人員;(2)有與所經營飼料、獸藥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3)有與所經營飼料、獸藥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人員;(4)飼料、獸藥經營管理規范規定的其他經營條件。
三、明確有關部門對農業投入品市場的監管職責
(一)市農業局:宣傳國家有關農業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監管全市農業投入品市場,加強農業投入品的質量監管,對經營假冒偽劣農業投入品的違法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審查農業投入品經營資質和經營準入標準,對已核發《農藥經營許可證》或農藥經營證明的業戶依法進行規范,確認其繼續經營資格;審核、頒發、管理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對吊銷前置許可的,要在5個工作日內向有關部門抄告;對農作物種子廣告、品種以及種子經營人員進行管理;負責肥料經營、農作物種子的備案工作;組織開展主要農作物審定、新產品推廣前的試驗示范工作;負責全市主導農業投入品的推薦工作;規劃、設立農業投入品經營布局網點,促進集約經營、連鎖經營,推廣統一店名店貌、統一進貨、統一宣傳、統一質量和統一管理“五統一”管理模式。
(二)市工商局:嚴格登記注冊,對取得前置許可證件或證明的,依法受理登記注冊申請,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營業執照》;對勿需前置許可且符合生產、經營條件的,及時核發《營業執照》;負責流通領域農業投入品的質量監管;依法查處無照經營、超范圍經營農業投入品和各種虛假宣傳等違法違章行為。
(三)市質監局:對農業投入品生產企業實施產品質量監
督抽查,加強生產許可證的管理,并對農業投入品生產、銷售企業的計量、標準實施監督管理和抽查,依法查處農業投入品生產企業違法行為。
(四)市公安局:負責做好執法保障工作;對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農業投入品非法生產經營行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市畜牧局:宣傳國家有關畜牧業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監管全市的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等畜牧業投入品市場,加強畜牧業投入品的質量監管,嚴厲打擊生產經營、使用假冒偽劣的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等違法行為,加強畜禽養殖場投入品監管;負責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的備案工作;審核、頒發、管理《獸藥經營許可證》、《動物診療許可證》等有關證件,協助上級主管部門做好《獸藥GSP證書》、《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驗收、發放及監管工作,大力推進獸藥GSP進程。
(六)市物價局:負責農業投入品市場價格監測預警工作,客觀分析價格變動趨勢,發現價格異常波動情況迅速向市委、市政府及上級部門報告;規范農業投入品經營單位明碼標價行為,積極推行明碼實價;加大市場價格巡查力度,采取提醒、告誡、警示等各種手段,引導經營者合法行使自主定價權,嚴厲查處經營者惡意囤積、哄抬價格以及變相漲價、串通漲價、牟取暴利等價格違法行為,確保市場價格穩定。
四、強化農業投入品市場規范管理措施
(一)開展主體清查。農業、畜牧、工商、質監、公安等部門要立足職能,對各類農業投入品生產、經營主體進行經常性清查,建立檔案記錄,加強經營人員法律、法規及專業技能的培訓,引導經營者在經營網點內經營。重點檢查群眾投訴舉報和曾有過違法違章行為的經營業戶,對主體不合格、證照不全以及不具備經營條件和經銷假冒偽劣農業投入品的單位,堅決予以打擊和取締。
(二)突出整治重點。以農藥、獸藥、肥料、種子、種畜禽為重點品種,以春耕秋播為重要時段,加大對城鄉結合部、農業大鎮及批發網點、畜禽養殖密集地域的檢查力度,重點查處無證無照經營、超范圍經營、制假售假、以次充好、虛假宣傳和生產銷售未經登記、審定、批準使用的農業投入品及偽造涂改生產經營單位名稱、地址、有效期等有關質量標識等坑農害農違法行為。嚴厲查處銷售國家禁止銷售的高毒農藥的違法行為,保障蔬菜、果品等農產品安全。加強養殖場(小區、戶)用藥、用料安全監管,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添加瘦肉精、蘇丹紅、蛋白精、安定等國家規定禁用的物質;嚴厲打擊超劑量、超范圍、不執行休藥期等濫用抗生素以及添加使用瘦肉精、蛋白精等禁用物質和在飼料中添加使用獸藥等違法行為;嚴格查處串通漲價、惡意囤積、哄抬物價等擾亂農業投入品市場經營秩序的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