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13 | 成本核算論文
一、高校成本核算的難點
1.沒有核算標準,缺乏可比性
為適應高校成本費用管理的需要,新《高等學校會計制度》規定了固定資產折舊和無形資產攤銷的核算,并對支出做了進一步的細分,區分了教育、科研、行政、后勤、離退休支出,使高校成本核算具備了一定基礎,但高校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都沒有規定成本核算的具體方法以及相關標準,如成本要素的確定、折舊和攤銷的期限等。缺乏統一的規范,必然導致成本核算中的各行其是,使計算出來的成本很難得到的認可。因而,導致不同高校之間的橫向比較也難以實施,缺乏相應的參考價值。
2.成本歸集困難,隨意性較大
高校成本核算一直以來未得到推行,有其內在的特殊原因。與企業會計制度相比較而言,后者具有較為成熟的成本核算體系,成本核算和會計核算融為一體。而高校成本核算,則與日常的會計業務處于一種相對分離的狀態,導致在會計核算中難以直接體現出成本對象來。加之成本對象如果只到學校一級,則核算相對簡單,但會因學校性質不同、專業區別,導致生均成本結果出現偏差,使成本核算效果大打折扣。如綜合性學校和專業性學校之間,綜合性學校會由于平均效應,致使生均成本降低,與專業性學校之間的比較就會失去科學性。綜合性學校內部院系之間也無法進行比較。成本對象如到院系或專業一級,在實際工作中也面臨很多困難。如院系共用的教室、設備如何分攤;同一院系不同專業的共用教師工資、日常公用費用如何分攤;分攤后又如何和日常會計核算相銜接等等。這些問題的存在,給高校成本核算帶來較大的困難,使得成本歸集缺乏必要的依據,進而產生較大的隨意性。
3.核算周期不同,存在差異性
高校的會計核算是按照自然年度來進行的,而其學生的入學和離校是按照學年進行的,兩者之間的不同步,因而則產生出核算的周期性差別,進而產生出生均成本的差異性,難以全面系統的反映成本對象的支出。
二、解決高校成本核算的辦法及措施
1.制定核算規則,出臺相關制度
國家應盡快針對高校成本核算出臺相應的規范,統一核算基礎。如折舊和攤銷的期限、成本核算方法、成本分析指標等。在信息可比的前提下,實現學校間的相互比較與評價,并向社會及時公布,接受社會方面的監督,從而體現高校成本核算的目的及現實意義。(本文來自于《包頭職業技術學院學報》雜志。《包頭職業技術學院學報》雜志簡介詳見)
2.結合日常會計核算,實現電算化計算
為了能夠更準確的進行高校成本核算,特別是以專業作為核算對象時,成本核算應與高校日常會計核算相結合,在完成日常會計業務的同時,實現成本核算。如重新設計報賬單據,增加成本核算對象欄,按照成本對象在支出和折舊攤銷等相關科目里下設明細科目,或進行輔助核算,日常報賬時將與成本核算對象直接相關的支出計入相關明細科目中,對間接相關的一些支出采用學生數進行分配后直接計入相關支出明細科目中,對于共用的房屋、設備采用課時量或使用量作為分配率進行折舊攤銷額的分配,每月底按照成本對象進行統計,計算出月成本。這樣成本核算與日常業務就可以融為一體,切實實現以專業等為對象的更細一級成本核算,使成本可追溯,讓成本核算更具信服力。為減輕會計工作人員的工作量,適應會計電算化發展的需求,各院校應盡可能采用會計電算化來進行核算與統計。
3.雙周期核算并行,滿足各方需要
考慮到高校成本核算時間上的特殊性,我們建議應實行學年制和自然年度雙周期制的核算方式,這樣符合學校成本核算的實際,利于工作的展開。
三、總結
通過與日常會計業務的郵寄結合,得出月成本,再按學年和自然年度進行累加,進而得出相應的總成本和生均成本,學校可對所支付的成本及時掌握,并可不斷進行調整。學校的成本核算狀況也可及時向社會發布,滿足社會各方的需要。
作者:曾繁森 單位:包頭職業技術學院計劃財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