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10 | 法律學
2005年2月29日,胡錦濤同志在中共中央舉辦的省部級主要領導干部提高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能力專題研討班上提出建設和諧社會的發展戰略時指出,“和諧社會應該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民主法治,就是社會主義民主得到充分發揚,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得到切實落實,各方面積極因素得到廣泛調動;公平正義,就是社會各方面的利益關系得到妥善協調,人民內部矛盾和其他社會矛盾得到正確處理,社會公平和正義得到切實維護和實現;誠信友愛,就是全社會互幫互助、誠實守信,全體人民平等友愛、融洽相處;充滿活力,就是能夠使一切有利于社會進步的創造愿望得到尊重,創造活動得到支持,創造才能得到發揮,創造成果得到肯定;安定有序,就是社會組織機制健全,社會管理完善,社會秩序良好,人民群眾安居樂業,社會保持安定團結;人與自然和諧相處,就是生產發展,生活富裕,生態良好。
①胡錦濤同志提出的和諧社會觀包含著人與人和諧與人與自然和諧兩個方面。它們的達成需要一定的工具,民法便是實現它們的最佳工具之一。
②對民法來說,只有人本身才是目的,而財產僅僅是實現人的目的的手段。民法文化作為倫理文化,所體現的價值則以對人自身的關懷作為首要的和最終的價值取向。“人性的首要法則,是維護自身的生存,人性的首要關懷是對于其自身所應有的關懷。”③自由、平等、正義是民法追求的永恒價值,同時也是民法所擁有的最基本價值。民法在整個內容設計上體現為權利法,它以一系列權利的設定來給人自由選擇的空間,承認、弘揚人的理性。19世紀英國歷史法學派的奠基人亨利•梅因提出了一個著名的論斷:判斷一個國家文明程度的高低,只要觀察一下民法和刑法在該國法律文化中的地位即可獲知答案。大凡文明程度比較高的國家,其民法就相對比較發達,并且會在整個國家的法律文化中居于核心和靈魂地位;與此相反,在文明程度比較低的國家,其刑法就特別發達,而民法相對萎縮。
④馬克斯•韋伯曾提出并論證了一個影響深遠的假說,即任何一項事業的背后都存在某種決定該項事業發展方向和命運的精神力量,而這種以社會精神氣質為表現的時代精神與特定社會的文化背景有著某種內在的淵源關系。從形式上看,近代歐洲市民社會形成了一個完整的市民法律體系,而實質上則是孕育了一種蘊含于市民法之中的偉大的私法主、自由、平等、分權制衡等具體制度的構建提供了“原始智慧”、“原始經驗”和“原始形式”。
①斯多葛學派在法學上則吸收了之前的自然法思想,認為人具有與上帝共同的理性,共同受同一個自然法支配,理性在人身上必然體現為一種獨立不依的普遍人格,一種自由自在的力量,它不因任何外在的命運、壓迫和權威為轉移。這是一種理性絕對自由的個人主義,一種平等的世界主義。“雅典公民是獨立的,人人都參與政事,人人都有主人翁感覺,他們不靠權柄,而靠意見的正確來取得公眾的信任,每個人就像自滿自足、怡然自得的獨立自由的小原子”。雅典城邦民主制透射出人類最早的民主曙光,充滿了民主與法治精神原創智慧的古希臘法律思想非常鮮明地表現出法律至上、尊重個人權利、尊重人的價值的人文精神。
在古羅馬的前期,法律確立的是一種不平等的身份等級制度,法律主體僅限于“家父”,家庭內部就像一個有主權的政治單元,家父對家子、婦女、卑親屬、奴隸有決定其生死之權。古羅馬的中后期,羅馬人開始了商品貿易實踐,在個人之間頻繁的基于商業目的而不是共同體維系為目的的交往中,個人的存在作用逐漸突現出來。商品生產和交換,要求獨立自由的主體,只有獨立自由的主體,才能成為勞動產品的所有人,才能按照自己的意思去交換。與此同時,他也必須把交換的對手當做與自己同類的獨立自由的人。
正如馬克思指出:“還在不發達的物物交換情況下,參加交換的個人就已經默認彼此是平等的個人,是他們用來交換的財物的所有者;他們還在彼此提供自己的財物、相互進行交易的時候,就已經做到了這一點了。”②交換,確立了主體之間的全面平等。交換規定了當事人的身份差異無須考慮。在這種家族作用逐漸消退、個人活動日益突現的社會面前,羅馬法的家族主體暴露出明顯的不適。“羅馬人把拉丁化的希臘文明帶過了亞平寧山、波河、阿爾卑斯山,一直把它移植到地中海的歐洲大陸的腹地,從多瑙河三角洲起到萊茵河口止,并且渡過多維爾海峽把它移植到英國。”③所以與此同時,希臘哲學也產生了影響,使羅馬人的思想中萌芽了最初的個人主義,逐漸形成個人意識意義上的自然法觀念。家父的主宰權力逐漸受到削弱,子女、婦女的主體身份也日益受到廣泛承認。
羅馬法之后的歐洲,處于教會法的陰影之下,基督教思想取代個人主義和國家共同體思想而具有優勢。
但中世紀西歐商業活動促使法律上直接形成了具有個人主義色彩的商法領域。最后,從商業精神中產生的個人主義觀念終于取得勝利。④14世紀,歐洲出現了所謂的三大運動:一是文藝復興,一是宗教改革,另一個就是羅馬法復興。學者認為三大運動的前奏和核心都是羅馬法復興。因為人們發覺,在現代社會中,如果希望得到安寧、幸福的生活,能夠理性地理解和規范人與自然、人與人、人與政府的關系,只需要恢復羅馬法里的東西并加以改造就可以,因為羅馬法已經找到了迄今為止最完美的答案,所謂羅馬法其實主要就是羅馬私法,即民法。⑤17、18世紀,隨著資本主義的興起,市民社會的壯大,經歷了文藝復興和啟蒙時期思想的洗禮,文藝復興的要旨就是要回復古希臘自由主義和個人本位的精神———其在政治制度上所帶來的巨大變革較之在文學和藝術上取得的成績更為輝煌,這種自由的種子一旦撒播,就太具有生命力和誘惑性了,克里特靠著渺小在大海的深處點燃了自由的火花,而復興的歐洲仗著偉大通過海洋將自由的火焰燃遍全球。
⑥個人主義、主體平等的思想的熏陶,加之資產階級革命的催化,到了19世紀,近代民法⑦獲得極大的發展,而這種發展首先表現在對古代民法主體不平等的否認和對所有自然人格的恢復上。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是近代民法的代表,其受“天賦人權”和“平等”思想的影響,確立了個人為中心的主體制度。第8條規定,“一切法國人均享有民事權利”。宣示了個人主義的主體原則,明確了個人是法律上的真正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