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職法律教育面臨的主要困境
(一)法律教育的“精英化”趨勢學術界關于法律教育是精英教育還是大眾教育的爭辯一直沒有停歇,且隨著時間推移,法律教育的精英化趨勢日趨明顯。2002年國家司法考試政策調整,規定報名者應當“具有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或者高等院校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具有法律專業知識”。這一政策調整,直接導致法律專科畢業生連參加考試的資格都不具備,更遑論從事相關法律職業。一些學者也基于法律教育精英化的理念,提出應當取消高職專科層次法律教育。謝暉教授早在2001年就明確提出中國的專科法律教育應當砍掉。山東大學校長徐顯明教授也撰文指出,未來的法律教育應該向精英化方向發展。2009年10月在西安召開的教育部高等學校法學學科教學指導委員會、中國法學會法學教育研究會2009年年會暨中國法學教育發展論壇上,主流或傾向性的意見都強調法律教育的精英性質,而且預言它將成為中國法律教育的發展趨勢。法律教育的精英化趨勢擠壓了法律專科教育的生存空間,使其面臨著被淘汰出局的困境。
(二)高職法律教育的內在缺陷司法部姜晶副司長在全國高職高專教育法律類專業教學指導委員會2011年年會上的講話中指出:法律高職教育在“十一五”期間得到了迅速發展,但在專業布局、就業質量特別是目標定位和人才培養模式上還存在不容忽視的問題。第一,人才培養目標不明晰。長期以來,高職法律教育基本是法律本科教育的“低層次超級模仿秀”,未能形成具有高職特色的人才培養目標定位。第二,教學內容單一,教學方法陳舊。在課程設置上基本是本科法律教育的“壓縮餅干”;在教學內容上偏重于系統理論知識的傳授,與實際需求嚴重脫節;在教學方法上,通常是教師滿堂灌,學生被動聽甚至不聽,缺乏交流與互動。第三,教師法律實務能力普遍不足。高職院校法科教師中相當一部分人在成為教師以前和以后都沒有從事過法律實務工作,沒有法律實務經驗。第四,實訓、實踐條件欠缺。高職院校普遍存在法律教育實訓、實踐條件不足的問題(司法警官類高職院校情況好些),學生在校期間難以接觸到法律的實際運作,很難養成法律職業意識和習慣。高職法律教育這種偏重理論知識傳遞、忽視法律職業思維訓練和職業技能培養的做法,導致其既無法培養法律精英人才,又無法培養適應生產、建設、管理、服務第一線需要的全面發展的高等技術應用型專門人才。
二、對高職法律教育發展的展望
在法律教育精英化的大趨勢下,面對高職法律教育的生存困境,有學者提出停辦法律專科。對此筆者不能茍同。社會需要法律研究型人才,同樣需要法律應用型人才;社會需要精英型法律服務人才,同樣需要基層法律服務人才。雖然普通高校畢業生也可以從事輔助性法律工作,但客觀地說,這部分學生很難將基層法律工作崗位作為終生的職業追求,往往只是作為司法考試、公務員考試通過前的權宜之計,或者是為了取得“編制”。這種情形不利于法律輔助工作者隊伍的穩定。而高職法科畢業生完全可以具備法律輔助人員所需要的知識和技能,相比于本科以上學歷學生的“不安心”,他們會更珍惜基層工作的機會。忽略社會需求,忽略不同類型法律教育的差別,短期內取消包括高職法律教育在內的法律專科教育,全面推行法律精英教育在我國并不現實。當然,高職法律教育要想在法律教育“精英化”大趨勢中求生存、求發展絕非易事,必須找準定位,加快教學改革步伐,走特色發展之路。
(一)準確界定高職法律教育人才培養目標法律職業一般分為三類:一是法官、檢察官和律師,二是法學教學、科研人員,三是法律輔助人員。法律職業的類型化必然帶來法律教育的類型化。法律輔助人員,主要是指從事法律輔助性工作或承擔基層事務性法律工作的人員,如速錄員、書記員、律師助手、企業法務等。對于他們該由哪一類法律教育來培養并不明確。高職法律教育與普通高校法律教育在人才培養目標定位上應有顯著區別,高職法律教育應徹底摒棄“普通高校法律教育模仿秀”的模糊定位,明確將自己的人才培養目標設定為法律輔助人才的培養,使其成為與“法律精英教育”相并列的一種獨立的法律教育類型。
(二)創新高職法律教育人才培養格局第一,培養模式多元化。在人才培養模式上,可嘗試多元并舉、專業交叉共融的復合型人才培養機制。如開展“法律—××專業‘1+2’”人才培養模式,以法律專業進行招生,學生首先在對應專業進行課程學習,一年后回到法律專業,接受兩年的法律基本理論及實務技能的學習,畢業時發放法律事務與××專業雙專科文憑。此外,可積極探索高職院校與普通高校在高層次應用型法律職業人才培養上的合作。作為與教育部共建的“高等教育綜合改革試點區”的試點項目之一,江蘇省已經在推行的高職院校與本科院校“分段培養項目”,若能在全國得到推廣,將為高職法律教育開拓一種新的人才培養模式。第二,專業設置職業化。高職法律教育應立足人才培養目標,以職業需求為導向,科學規劃和設置專業,并根據職業發展趨勢及社會需求變化適時調整、優化專業。第三,專業方向多樣化。目前非司法類高職院校開設的法律專業主要為法律事務、法律文秘等,專業方向狹窄。為進一步滿足社會對復合型基層法律工作者的需求,可以開設適用性強的新專業,如行政管理、社區管理、安全保衛、法務會計等。第四,課程體系合理化。高職法律教育應以“應用”為主旨構建課程和教學內容體系,針對未來職業需要增加實用性、技能性強的法律運用課程。在課時安排方面,減少專業理論課,增加實踐實訓課,以加強學生職業技能的培養,提升其職業能力。第五,教學方法多樣化。法律教育具有很強的實踐性。要改革傳統的教學形式,強調多樣化教學方法,采用諸如診所教學法、情境模擬教學法等多種方式,把真實的典型問題展現在學生面前。
(三)打造高素質的“雙師”型教師隊伍高職法律教育要突出法律技能訓練環節的比重,這就對法科教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須具備法律實踐經歷,掌握法律服務技巧。因此,必須打造一支高素質的“雙師型”法律教師隊伍。培養“雙師型”法律教師可以采取“走出去”和“請進來”兩種途徑:所謂“走出去”,是指法科教師走向社會,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從而豐富實務經驗,提高實踐技能;所謂“請進來”,是指聘請法院、檢察院、司法局、律師事務所等單位的專業人士擔任兼職教師,以彌補法科專職教師實踐經驗的不足。
(四)政校企多方合作共建校內外實訓實習基地一方面,加強校內實訓實習基地建設,具體可通過創建校內模擬法庭、模擬法律援助中心、速錄實訓室等,有組織、有計劃地進行模擬就業崗位群的基本技能操作訓練,培養學生的法律實務技能、語言技能、速錄技能等。另一方面,多方合作,努力構建校外實訓實習基地。具體可通過與轄區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局、律師事務所、企業等協商共建校外實踐教學基地、學生社會實踐訓練及畢業實習基地等,將法律實務教育貫穿于課堂內外,實現法律教育與法律職業的接軌。法律教育的根本目的是培養高素質的、符合社會需要的各類法律人才。改革開放以來,高職法律教育作為我國高等法律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為國家培養輸送了大量優秀法律工作者。但同時,高職法律教育自身也存在很多問題。面臨嚴峻的生存困境,高職法律教育要想末路求存,就必須找準定位,明確方向,合理調整高職法律教育結構,以社會需求為導向積極推進高職法律教育教學改革,努力構建具有鮮明特色的、獨立的法律教育類型。
作者:王曉紅 單位:江蘇經貿職業技術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