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10 | 法律知識論文
一、法律規避的構成要件
“三條件說”認為法律規避應具備的要件包括:“1、當事人必須有逃避法律適用的故意;2、被規避的法律必須是依照沖突法的指引,應該得以適用的法律;3、被規避的法律屬于強制性規范。”“四條件說”認為法律規避所應具備的條件包括“1、當事人規避某種法律必須是出于故意;2、當事人規避法律是通過有意改變或者制造連結點來實現的;3、當事人規避的法律是本應適用的強行性或禁止性規定;4、當事人規避法律的目的已經達到。”而與“四條件說”相比,“五條件說”多了一個構成要件,即“法律規避是當事人自己的行為造成的”。較之三種主流觀點,本人認為“四條件說”更為合理。
上述三個觀點在當事人的主觀故意性上沒有分歧,主要是客觀。當事人只有在客觀上已經形成了法律規避的事實,其所期望的某個實體法律才能夠得到適用,對其不利的原法律規范才得以排除適用,其目的最終能夠實現。除了以上四點構成要件外,還有一點關系到法律規避案件的提出和結果,即當事人為了利用沖突規范而制造了條件后,他與該沖突規范的所屬國家或者底氣仍然存在某種聯系。這是因為既然當事人改變或制造某種具體事實是為了使有關的沖突規范指向適用對其有利的法律,那么他肯定要與該沖突規范所屬國家存在某種聯系,例如在該國居住、營業、起訴或進行某種活動等。這樣,他希望利用的沖突規范才有可能由該國的法院或其他機關適用于與他有關的民事關系或者法律問題。
二、法律規避的性質
如同法律規避的概念和構成要件一樣,法學界對其性質的判定莫衷一是。法律規避的性質是指它是一個獨立的問題還是公共秩序保留問題的一部分。以拉伯爾、巴蒂福爾為代表的學者認為法律規避是一個獨立的法律問題,不應與公共秩序保留混為一談。他們認為雖然兩者最終達到的效果都是排除本應適用的法律的適用,但是法律規避的側重點在于改變或制造連結點的欺詐行為。然而,以薩維尼為代表的另一派學者認為法律規避屬于公共秩序保留的范疇。“早先的學說并不認為國際私法上的法律規避是一種無效的法律行為。”被稱為“近代國際私法之父”的德國學者薩維尼就認為它與國內實體法的規避行為是不能同一而論的。此外,華赫和魏斯也主張法律規避是合法的行為。他們指出:當事人改變連結點的行為本身是各國國際私法所允許的。由于沖突規范自身的結構以及其援引法律的功能導致連結點的變化從而造成法律適用本身的變化是必然的,不可避免的,其責任如果由當事人來承擔,就使得引用沖突規范的可能性大大降低。同時,當事人對某些連結點的變動,并不違背沖突規范的原意,其最終適用的法律依舊是該國突規范援引的結果。
筆者認為,涉外民商事法律關系的當事人故意制造連結點的行為屬于個人行為,欺詐行為,具有違法性。而公共秩序保留是指一國法院依其沖突規范應適用外國法是,因其適用會對法院地的重大利益、基本制度、法律的基本原則或道德的基本觀念相抵觸而排出其適用的制度。從其定義中可以看出,公共秩序保留體現的是一種公權力,是為了保護本國利益為而制定的。至于各個國家或學術界對其適用標準的分歧,并不影響其性質。
三、結束語
國際私法是調整國際民商事法律規范的總和。國際形勢的發雜化和國際民商事交往的日趨復雜,使得國際私法中存在的問題更加明顯和突出,解決這些問題是迫在眉睫的事情。所以,各法學界的學者之間智慧的碰撞必定會散出耀眼的火花。
本文作者:王賀情 單位:中國地質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