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10 | 行政立法論文
一、建立區域內各政府間信息交流與共享制度
目前,環渤海區域地方之間的利益沖突嚴重影響了政府的信息公開,因此,可以通過以下三種方式來實現政府間的信息公開交流機制:
1.每年定期舉行環渤海區域聯合會議。對各區域制定的年度立法計劃工作共同展開協商討論;就經濟發展、文化交流、環境保護等各個領域的立法工作,召開專門的討論會。討論會由區域內的各地方政府定期輪流承辦,通過固定的討論會,達到區域間信息交流與共享的目的。在對各區域的立法動態和立法情況都互相了解的基礎上,以期達到區域內立法的統一協調。
2.環渤海區域內各立法主體的立法動態應向其他地區通報。設立環渤海區域內統一的網絡平臺與信息平臺,通過交流平臺的信息傳播,達到互相了解,增進交流,減少沖突。涉及區域內共性的重大立法項目,必須聽取區域內各個省市的意見,做到利益兼顧。
3.建立環渤海區域內的立法信息共享制度。環渤海區域內每個地方的立法文件要在區域內其他地方備案,通過這樣全面的文件備案,實現區域內立法信息的共享。各地方通過相互學習和借鑒,避免立法的重復與矛盾,實現立法資源的共享,減少了摩擦與沖突,逐步建立起統一共享的法律。
二、區域內地方政府間定期簽訂行政協議制度
我國《立法法》并沒有賦予地方政府的聯合立法權,其它的法律也沒有明確規定地方政府間締結協議的權力。但有學者提出,只要法律沒有禁止性的規定,在遵守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地方政府之間就應該有權締結行政協議。行政協議是行政主體之間對于公共事務管理達成的契約性規定,既然是契約,就具有平等自愿與溝通協商的特點,在實踐中,行政協議已經越來越成為地方政府間實現合作和解決爭端的重要方式。因此,有必要確立行政協議的法律地位,為區域經濟一體化發展提供法律支撐。具體來說,環渤海區域的行政立法協作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
1.以行政協議的模式構建環渤海區域間行政立法協作的基本框架。《環渤海區域合作框架協議》已由時任博鰲亞洲論壇秘書長的龍永圖擔任主席,國家發改委、商務部負責人和環渤海地區四省兩市一區政府的副省級領導參加共同通過?!董h渤海地區五省市旅游合作框架協議》、《中國北方環渤海十一城市旅游區域合作框架協議》的通過對該區域的旅游業提供了便利,今后可以考慮繼續通過此種方式,對于環渤海區域內其他具體領域的發展構建行政協議,首先由各地政府在行政協議中達成立法協作的意向,然后進一步明確區域間立法協作的具體方式、主要內容、合作主題,最后為具體的協作工作提供現實的法律依據。
2.平等協商處理環渤海區域內各地方規章間的矛盾沖突,通過行政協議達成一致處理意見,作為以后處理爭議的依據?!稏|北三省政府立法協作框架協議》開創了我國區域行政立法協作框架的先河,此舉對環渤海區域行政立法協作具有借鑒意義。契約的平等性可以緩解沖突與矛盾,以契約的形式將沖突解決方式固定下來,可以為環渤海地區間的爭議解決提供法律約束。因此,可以通過舉行定期的會議,總結環渤海區域間存在哪些立法沖突,并按照協議協調解決沖突。通過協定機制,可以使環渤海地區合作從自發轉為法律約束下的合作,從而促進區域經濟一體化的實質性發展。
3.通過行政協議的方式,展開環渤海各區域地方政府間的聯合立法。通過美國州際立法協作理念的啟示,并參照我國《立法法》關于國務院各部門之間聯合立法的規定,環渤海地區可以采取行政協議的方式進行地方政府間的聯合“立法”,在區域內的省與省、市與市之間以聯合立法的模式,采取“共同立法,分別頒布,共同實施”的方式,通過召開區域內各省市的聯席大會,對區域內的立法沖突與矛盾進行共同磋商,最終由各方簽訂聯合協議固定下來。
三、成立區域內行政立法協調組織
當今社會,組織的推動作用不可估量,環渤海區域可以成立一個專門的組織來負責區域間行政立法的協調,這個組織可以通過中央授權,既具有權威性和代表性,又能夠協調各方利益。該協調機構應是常設性的工作機構,其組成應包括中央政府有關部門、區域內各省人大、政府法制辦的負責人,再遴選各省以及法律界的專家學者、科研院所的代表,行使區域經濟合作立法和法律監督職能。區域行政立法協調機構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促進環渤海區域間行政立法的協作:
1.發揮統籌規劃職能。該機構應從城市功能定位、產業布局、基礎設施建設、人才戰略等方面高屋建瓴,研究制定環渤海地區統一發展的總體規劃和具體政策,統籌協調區域經濟一體化的戰略決策,擬定共同的發展規則,協調區域內各主體的利益分配。
2.對整個區域內現行的法規和規章進行清理,修改和廢除那些有礙于區域整體發展的法規和規章,使各區域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力求與區域總體發展規劃保持一致,以更好地促進區域經濟合作的發展。可以建立一個龐大的立法信息資源庫,為各地政府搭建一個信息交流與共享的平臺。
本文作者:謝輝、郭丹云 單位:河北聯合大學人文法律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