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行政管理綜合論文
一、行政指導在旅游行政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1.行政指導有利于旅游行政機關處理旅游法律尚未規定的新問題
現階段我國旅游法制建設已取得了較大進展,比如目前我國出臺的旅游法規、地方性法規,對于調整旅游行業結構、規范旅游市場、解決旅游糾紛、保護旅游主體權益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從實際情況看,由于各種主客觀原因的限制,旅游法律法規并不是做的面面俱到,仍存在“法律空白”的現象。為適應社會的發展,最大限度的保護旅游者的合法權益,旅游行政機關有必要采取靈活的行政指導措施彌補法律的不足。比如在一些已具有旅游法律規定的場合,如采用法律強制手段尚不必要,可以采用行政指導措施來替代法律手段進行調整,以維護良好地“官民關系”。
2.行政指導促進旅游行政機關更加有效的處理旅游公共危機突發事件
旅游業是一個對產業環境反應敏感的系統,容易受到旅游危機的影響,從而產生系列連鎖反應,造成旅游系統的混亂,學者稱之為“蝴蝶效應”(TheButterflyEffect)。旅游危機的降臨給旅游者帶來恐慌,從而影響旅游目的地的信譽度,導致從業人員的大批失業,最終影響旅游目的地的旅游綜合收益,因此加強旅游危機管理研究顯得尤為重要。我國有關旅游危機管理的研究起步較晚,較之旅游研究其他領域發展還不成熟。行政指導對旅游行政機關做出的決策具有導向和促進的作用,從而減少公共危機突發事件處理和解決的障礙,使旅游目的地利益損失達到最小化。因此加強行政指導,是促進旅游行政機關解決旅游公共危機突發事件的必然要求。
3.行政指導有利于協調和疏導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與其他部門的關系
旅游是一項復雜的綜合活動,它包含吃、住、行、游、購、娛等多項內容。這一系列的活動都不是一個單一的旅游部門能完成的,需要不同部門的支撐。例如酒店要為游客提供舒適的休息環境,交通運輸業要為游客提供便利的運輸工具,餐飲業也要為游客提供美味可口的飲食等。旅游行政管理活動既要把餐飲、交通、住宿、零售商等各個部門緊密的聯系起來,又需要各種途徑和手段對之進行協調,而行政指導正是一種了靈活有效的協調手段。由于行政指導的非強制性和自主選擇性,使其在緩和各種利益主體間的矛盾與沖突中有著特別的有效的作用。
二、行政指導在旅游行政管理中運用的路徑選擇
1.建立健全旅游信息公開和發布制度
旅游信息的公開是指在日常工作中以及公共突發事件發生時期,要及時或定期地通過公開出版物或舉行信息發布會等形式向社會、公眾公開其各種活動及信息資源,使公眾清楚地了解旅游的政策走向,并監督、協助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做好工作。它的公開既利于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與公眾的溝通與了解,又有利于提高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效率。因此建立健全旅游信息公開和發布制度對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具有重大意義。關于這點,筆者有以下建議:1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的發言人要有良好溝通與協調技巧。2推進媒體與網絡的規范化法制化,以便于對旅游信息進行及時準確的宣傳。3大力的對信息工作人員進行系統的開發與培訓,因為其能力、素質和觀念決定旅游信息的質量。
2.完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與其他部門的調解和協調制度
旅游行政管理具有綜合性和協調性的管理特點。在市場經濟下,多元主體間的利益矛盾和沖突會增多。當矛盾沖突未達到旅游行政訴訟的階段,旅游行政機關可以進行協商,調解,有利于減少利益損失,降低社會成本。同時,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進一步加強與工商、物價、商務等部門的協作聯動,充分發揮旅游市場聯合監管、共同執法工作機制的作用,及時通報問題線索和工作信息,爭取各部門在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的基礎上形成合力,以加大旅游管理和規范旅游市場秩序的工作力度。
3.建立健全旅游安全提示制度
旅游業被列為我國國民經濟新的增長點。近幾年來,由于假期的延長和旅游“黃金周”的形成,更是刮起了一股旅游的狂潮。然而,我國目前的旅游安全現狀卻不容樂觀,眾多旅游景點、旅游服務設施中仍然存在著許多不安全隱患。為了加強安全管理,保護旅游者人身財產的安全,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積極倡導整個旅游業進行旅游安全提示:即對可能發生的危害旅游主客體人身或財產的安全事故進行預先提示,采取防御措施,減少不必要的損失。同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建立相應的旅游法規和政策,作為該制度的法律保障。
4.建立獎勵制度
獎勵制度是管理者通過某種內部和外部的刺激,激發員工的動機,從而調動其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使其朝著預訂目標前進的一種管理活動。在旅游行政管理工作中,行政指導制度在這方面正好具有優勢,行政表彰、鼓勵、包含物質獎勵措施,起著重要的作用。因此,旅游行政機關可通過表彰、鼓勵、獎勵(包括非物質的獎勵)等方式來引導和影響相對方的價值取向和行為目標。
5.建立旅游行政指導責任救濟制度
按照現代法治的要求,“有損害必有救濟”。在旅游行政管理中,行政指導也難免發生失誤或損害,因此,必須建立相應的救濟制度,以對受到違法、不當行政指導的行政相對人予以補救。建立旅游行政指導的責任制度和救濟制度的目的,主要在于保障相對方的合法權益,同時保障旅游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指導的積極性。
本文作者:閆虹如 單位:西北工業大學人文與經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