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電子銀行論文
我國網上銀行監管存在問題的原因
影響我國網上銀行監管存在問題的原因很多,本文主要從認識因素、網上銀行發展水平因素、立法水平因素等方面進行分析。
(一)認識因素
我國目前的網上銀行監管法律制度存在上述問題的一個重要原因在于網上銀行監管意識不到位,存在片面性。我國設計的網上銀行監管法律制度偏向于傳統銀行監管法律制度,即以傳統銀行監管法律制度統一適用于網上銀行與傳統銀行。然而,網上銀行雖具有傳統銀行所具有的共性,但更重要的是作為一種金融創新的產物,它還具有不同于傳統銀行的特殊性。要正確認識和處理網上銀行監管法律制度問題,就必須正確認識和處理網上銀行的本質和特性,將其共性和特殊性有機結合起來考慮。如果只考慮或偏重于考慮網上銀行和傳統銀行都具有的共性,而輕視甚至忽略網上銀行的特殊性,那么由此設計的網上銀行監管法律制度就必然不能適應網上銀行發展的需要,不能有效地對網上銀行進行監管。
另外,我國監管人員在監管工作中對銀行干預過多,不僅束縛了銀行業的發展手腳,也加大了監管成本和風險。監管人員服務意識差,還沒有意識到應把提升我國網上銀行的競爭力作為其工作的重心[3]。
(二)網上銀行發展水平因素
我國網上銀行監管受網上銀行發展水平的影響。目前,我國網上銀行已經有一定的發展規模和水平,網上銀行發展的本質和特殊性并沒有得到充分展現,網上銀行發展中所暴露出來的問題也是有限的。因此,在此基礎上建立的網上銀行監管法律制度也主要體現和反映這個時期網上銀行發展的需求,也必然具有其歷史的局限性和落后性。隨著現代科技的不斷發展、進步,網絡技術不斷升級換代,網上銀行信息日新月異,網上銀行也因此處于不斷變革和發展之中,網上銀行發展中所顯露的問題越來越多,網上銀行發展中的風險也與日俱增。相應地,建立在原有網上銀行發展基礎上的網上銀行監管法律制度也必然會隨著網上銀行發展水平的提高而不斷變化、調整與改革。國內外網上銀行監管法律制度的演變歷史也表明:網上銀行發展水平制約著網上銀行監管法律制度。從這個意義上說,我國網上銀行監管法律制度目前存在上述問題的重要原因在于網上銀行發展水平還不高,還處于不斷發展過程中。
(三)立法水平因素
網上銀行監管法律制度是通過一定的立法加以確認和調整的,因而立法水平的高低、質量好壞必然直接影響、制約網上銀行監管法律制度。目前我國在立法的理念、立法政策、立法技術、立法人員、立法體制、立法程序等方面都落后于發達的國家和地區。在這些不利因素的綜合作用下,我國立法水平、質量雖在逐步提高,但整體水平質量仍不高,進而必然會嚴重阻礙網上銀行監管法律制度水平與質量的提高。
我國網上銀行監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目前銀行業市場發展很不穩定,這就要求政府監管部門加強對其監管。缺乏適當的監管措施再加上監管措施的實施力度不夠,這些都不利于銀行系統的穩定。由于網上銀行自身的開放性、虛擬性、創新性等特點以及各國網上銀行業務的快速發展,目前我國迫切需要完善網上銀行業務的監管立法。
(一)完善我國網上銀行監管法律制度的立法體系
從我國金融監管現狀來看,我國金融監管當局管在理新機構、新業務時,習慣于制定一個全面的,包含各個主要方面的條例或者規則。但網上銀行正在發展完善,尤其是我國網上銀行的規模、業務范圍在各個不同的銀行差異很大,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一致,所以不適合采取這種策略。
有的學者認為應制定《網上銀行法》,該法應具有與《商業銀行法》同等的法律效力,但本人不這樣認為。網上銀行雖然具有特殊性,但并不改變其商業銀行的基本屬性,是商業銀行發展的高級階段,所以,在法律層面上應該將《商業銀行法》進行修改和補充,增加網上銀行的相關內容,使之成為指導網上銀行業務開展和監管當局實施金融監管的基本依據。修改后的《商業銀行法》應對網上銀行的法律概念作出明確界定,明確網上銀行業務中各方當事人的關系和權利、義務,就監管原則、監管重點和處罰措施作出原則性規定,使之能夠規范和引導我國網上銀行的發展。但應注意其內容應該主要是概念性和原則性的,不能過于細化,并應保留一定空間,以免法律的天然滯后性限制網上銀行的發展。
(二)建立統一監管主體———金融監管委員會
銀行服務綜合化是我國銀行業今后的發展方向,這也是國際銀行業發展的大勢所趨。網上銀行的發展,使銀行產品進一步綜合化,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和信托業之間的交叉程度加強,邊界更加模糊,以往按業務標準將金融業劃分為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由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進行分業監管的做法,已經逐漸失去現實意義。而且各監管部門自成系統,各司其職,監管思路、重點和方法等各不同。同時,由于各個部門自身利益的存在,各部門之間協調難度大,溝通不足、信息難以共享,面對全能化的網上銀行,勢必造成監管重復和監管真空,加大被監管者和公眾的交易成本。2004年6月28日,中國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簽署了分工合作備忘錄,建立了“監管聯席會議機制”,這樣有可能避免因信息不溝通而造成的監管真空和監管重復,也可以進一步加強金融監管機構間的協調配合,提高監管效率,保障金融業穩健運行和健康發展。
這一措施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暫時緩解了我國網上銀行分業監管與混業經營的矛盾,但是卻無法從根本上化解這一矛盾。隨著網上銀行的發展,建立一個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的必要性日益凸顯。從世界范圍來看,世界上主要發達國家的金融監管也都經歷了從統一監管向分業監管再向統一監管演變的歷程,我國也應順應這一歷程。可以由銀監會、保監會和證監會共同組成金融監管委員會,由金融監管委員會對包括網上銀行在內的金融業統一進行監管,實現精簡監管機構、監管信息共享、提高監管效率的目的,消除現階段由于混業經營與分業監管所產生的監管真空和監管重復,有效防范金融風險的形成與擴散。金融監管委員會的成立,不僅可以使被監管者避免受到不同監管機構間的意見分歧的影響,而且也可以使公眾在與金融機構發生糾紛時,有明確的訴訟對象。
(三)構建以網絡為基礎、以信息為紐帶的網上銀行動態信息監測監控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