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行政管理綜合論文
地礦業秩序混亂的原因
地礦業管理工作滯后的現象是地礦業秩序混亂的原因之一,其管理工作滯后主要表現在以下兩方面:其一,國家對地礦業發展的宏觀調控作用未得到充分發揮。目前我國關于地礦業的制約法規、對礦產資源保護有關條例不夠健全,法律法規上存在很大漏洞,導致國家利益與個人利益的沖突難以得到有效解決,造成地礦業秩序混亂。其二,礦業開發監督管理工作不力。我國目前許多地方的地礦企業開發監督管理制度難以得到健全,礦業監督管理工作僅處于采礦登記發證、調處采礦糾紛的階段,后期地礦企業的運行并沒有得到有效監督,造成地礦資源難以得到有效保護。
加強地礦行政管理的建議
目前,我國地礦業由于宣傳力度不夠、經濟利益驅動、執法力度不夠和管理工作滯后等原因,出現秩序混亂,對礦產資源的保護不到位,難以保障地礦業有效運行,要使這些問題得到解決,就應當從以下幾方面進行改革。我國目前對礦產資源進行保護的有關法規是《礦產資源法》,地礦企業要使企業得到長遠發展,就必須利用該法律,通過對該法律的宣傳,使人們樹立正確的礦產資源意識,從而促使地礦業的可持續發展。加大宣傳力度主要從以下三方面進行:其一,讓廣大群眾、干部樹立礦產資源歸國家所有的正確觀念,只有人們深刻認識到礦產資源歸國家所有,單位和個人沒有權力擅自開采礦產資源,這樣礦產資源不會被人們亂開濫采,使得地礦業得到持續發展。其二,增強人們的守法意識。目前地礦業秩序混亂、礦產資源難以得到有效保護的原因之一是廣大干部、群眾以及探、采礦者的守法意識不強。在地礦業行政管理過程中,要增強人們的守法意識,自覺合法開采,并及時繳納有關稅、費,使地礦企業得以有序長遠的發展。其三,提高全民的礦產資源憂患意識。礦產資源屬于不可再生資源,對礦產資源的浪費是違法的。我國人民長久以來抱有中國是一個"地大物博"的國家的觀念,對資源的保護難以落實到位。加大宣傳力度,使全民的憂患意識得到樹立,才能保障礦產資源得到有效利用。
《礦產資源法》頒布實施以后,雖然陸續出臺了一些與之配套的礦業法規,但還未形成一個完整的體系。尤其是《礦產資源法》(修正案)頒布實施后,亟待加快與之配套的法規、規定的補充修改、制定步伐,否則,容易因法律、法規修正前后的時間差,引起礦業秩序新的混亂。新建立或修正的礦業法規,要盡可能周到、具可操作性。當前亟待補充修改的是《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及三個《暫行辦法》。建議在補充修改時,詳盡規定各類不同經濟成分的礦山企業辦礦必備的資質條件,增加地(市)、縣地礦行政管理部門參預礦產資源規劃分配、采礦權流轉及礦產品選冶加工、銷售管理方面的權力、職責等內容。其次要加強地礦政策的調研,并根據礦業法律法規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及時補充完善礦業法律法規,調整礦業政策,使之適應礦業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
要做到這一點,首先必須落實地礦行政管理機構的執法主體地位,尤其要加強地(市)、縣級礦管機構的建設。地(市)、縣地礦行政機構處于地礦行政執法的前沿,必須要有一支人員素質好、專業配套、辦事公正高效、應變能力強的執法隊伍,才能當此重任。在礦業活動比較集中、礦業秩序長期混亂的礦區,還應設立常設的地礦行政監督機構,對礦業秩序進行經常性治理,把礦業秩序混亂狀況消滅于萌芽狀態。要盡快實行各級地方政府對礦業秩序整頓的領導責任制。要以地方法規或規范性文件的形式明確各級地方政府,以利于順利進行地礦行政執法。
首先,要盡快改革現行的礦業管理體制,改變部門、條塊分割管理、互相掣肘的局面。地礦行政部門應該成為代表國家行使礦業權管理的唯一權力機構。其次,要適時調整、制定適合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礦業政策。對一些主要礦種,國家特殊戰略意義的礦產只能由國家壟斷生產、經營,以避免礦產資源的過量消耗與浪費。礦業秩序混亂的狀況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初級階段的必然產物,同時也反映了我國礦業發展的超前性與礦業法制建設和礦業管理方法滯后性的矛盾。要徹底改變當前這種礦業秩序混亂的狀況,單靠一兩次大規模突擊性地治理整頓是很難達到目的的。只有不斷加強礦業法制建設,加大執法力度,加強地礦行政管理,才能加速實現礦業秩序全面、根本好轉,依法有序開發利用礦產資源,促進礦業開發更好地為我國經濟建設服務的目標。(本文作者:劉宏宇 馬淑蘭 單位:黑龍江省泰來縣國土資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