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物業管理論文
本文作者:李小靜 單位:西山煤電股份公司西銘礦
目前,出現了物業管理區域中有很多的物業管理企業,以前是開發商留下來的下屬企業,開發企業職工的小區內可以聘請原來的物業管理公司,這樣在小區里面會出現兩個物業管理公司,業主委員會只能看著兩個物業公司打架而沒有辦法。第二個現象是,有的小區很大,有4000到5000住戶,成立業主委員會時需要2/3的業主同意,這是一個成本很高的會議,很難按要求達到2/3的業主同意,于是業主委員會很難成立,或者說很難合法成立,當發生問題時業主會否認業主委員會的存在,或不遵守業主委員會和物業公司簽定的物業合同,拒絕交費導致物業公司和業主委員會產生矛盾。第三個現象是,業主委員會沒有經濟地位,所有的費用由物業公司向業主收取,這樣會出現有的物業公司卷款而逃的現象,物業公司走了業主沒有辦法,整個物業管理就會癱瘓,業主委員會沒有資金,無法行使正當的監管權利,小區管理出現管理混亂狀態,糾紛產生。物業公司和公共服務行業之間的矛盾(行政服務與市場服務之間的矛盾,也可說是壟斷和市場的矛盾)。
目前,公共服務收費不能到最終客戶,水、電、氣、暖、有線電視,大都由物業公司出面收取,即使少數部門做到收費到最終客戶,因為服務不到位,業主對物業公司的服務仍不滿意。公共服務部門動輒停水、停電、罰款解決問題,造成物業公司夾在這些部門和業主之間,左右為難,矛盾重重。物業公司和服務人員、業主之間的矛盾(服務質量與費用匹配矛盾)。首先,物業公司和服務人員之間是雇傭關系,為了節約成本,物業公司和服務人員之間不是以服務標準為主,而是以工資(或利潤)多少為紐帶,這樣常常出現服務人員少,工作量大,工資低,當然會出現服務質量差的現象。由于物業公司不代表業主的利益,所以在出現這種情況時,以自身利益為先,態度含糊,加上業主委員會形同虛設或有的小區根本就沒有業主委員會,導致無人能代表業主對物業公司進行監督,于是出現了業主不滿服務質量尋找物業公司解決,物業公司站在自己的立場上發生推諉現象。另外,也出現物業公司服務內容和業主要求標準不一致而產生的矛盾,如物業公司收著二級服務費用,按三級服務內容服務的現象,導致業主拒絕交費,物業公司拒絕服務,小區出現無人管理的現象。
在房地產的前期開發中,開發商和政府之間的關系為這些矛盾的產生提供了條件。在土地開發之初,政府管理土地的職能似乎顯得更為重要,開發商處在被管理的地位,特別是大多數地方政府盲目追求GDP數值,買賣土地就成了最直接、最有效、最有利的方法,資金的強大力量把政府和開發商緊緊地捆綁在一起,為了共同的利益,加之立法滯后,于是政府監管開發商的職能就出現了監管難、甚至不監管的局面,于是就出現了未建預售的不合法樓盤、老百姓在需求強大的面前,盲目信任開發商等于相信政府(因為地是從政府手中拿的,理所當然政府是要負監管責任的),實際情況是開發商經常欺騙老百姓,于是出現了開發商違約延期交房、綠化面積、房屋面積縮水、質量差、設施設備短缺等不符合合同標準的問題,甚至有開發商攜款而逃坑害百姓的事發生。開發商在交付房屋時,由一個中間組織去面對各個業主,以便為自己開脫,而此時各個物業公司為了能接手小區的物業管理,出現在開發商面前,法律上定為前期物業管理。前期物業管理合同的當事人是開發商(或建設單位)和物業公司,按法律要求此時的物業公司只負責公共部分管理,公共設施短缺、不合格的問題就此掩蓋(真正行使這部分權利的主體—業主委員會還未成立);而業主自有部分的承接查驗是業主和開發商之間的問題,但迫于自身利益,物業公司替開發商行使了剝奪戶主維護自身利益的權利,如以不給鑰匙、轉嫁費用、停電、停水要挾戶主,使得業主找不到開發商,難以維護自身利益,同時也把開發商遺留的矛盾接轉在物業公司和業主之間,矛盾就此產生。此時的矛盾是政府、開發商和物業公司這幾個利益體之間,為了平衡內部利益矛盾而“團結”起來轉嫁矛盾給業主而且立法滯后產生的。
物業公司和業主委員會都未能合法成立,出現互不“買賬”的現象,有的物業公司是開發商臨時成立的,當然代表開發商的利益。我國物業管理法規還處在“摸著石頭過河”的試行階段,法律不完善、不健全,不能保護業主權益,這樣即使是合法成立的物業公司,業主也不會認可。業主委員會不是法人,沒有獨立的經濟權利,如物業公司服務合同是和業主委員會簽定的,而費用是直接向每個業主收取的,導致業主委員會無法在經濟上制約物業公司,也不能有效行駛監督權。
我國大多數地區的群眾必須接受的服務行業由大型國企壟斷,缺乏競爭,服務不到位,使這些壟斷企業易產生惟我獨尊,發號施令的現象。政府行政部門立法滯后,監管不力,導致出現這些問題后,管理不力,受損企業無法申述,抗拒無力,又離不開這些服務,只好忍氣吞聲,轉嫁成本。首先是權利的不對等。在簽定物業服務合同時,合同主體是物業公司和業主委員會;出現問題時,物業公司面對的是各種各樣要求的業主;而收取費用時直接面對的是每個業主,這種權力不對等導致物業公司耗時耗力,舉步為艱地經營企業,甚至虧損、倒閉。還有費用不匹配的現象存在,導致服務人員和物業公司、物業公司和業主之間的矛盾,如服務人員的工資和服務工作質量不對等、物業服務合同內容和費用不對等等現象。以上這些原因總結起來有:政府存在與民爭利行為,這是一切矛盾的根源。法律制度不健全,如:制度不可執行性、服務范圍不確定性,服務標準不可測量性、權利不對等性。政府行政監管滯后是造成目前物業管理問題眾多的主要原因之一。市場不規范性,如壟斷長期存在。
加強對物業管理行業的法制化管理,建立具有政府職能的專業化監督機構,政府必須發揮政府職能、管理部門的作用。在目前市場條件下,要全面提高物業管理企業整體素質和服務水平,只靠行業自律或通過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協商是不可能的,由于物業管理法律法規不健全,行業標準沒有形成,走完全市場化道路,通過市場調節提高物業管理企業服務質量,也是不可行的。所以,政府必須行使立法、執法職能。首先保證優生原則,就是一個前期物業管理,政府如何控制一個優等的物業管理公司,不能出現代表開發商利益的物業公司,政府嚴格禁止與開發商權利不對等的物業公司充當前期物業管理,或說應該由獨立合法的、能真正有能力公平地擔當前期物業管理的物業公司擔任,如果出現信任危機,特別是業主對其不認可的現象,政府應有責任取消該物業公司的牌照或降低其等級,嚴格對業主把關。二是后期物業管理和前期物業管理不能由同一個物業公司承擔,這樣能有效避免物業公司又服務開發商又服務業主,因利益的取向替開發商承擔不必要的義務,傷害業主利益,物業公司自己也左右為難,舉步維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