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法學本科論文
作者:袁愛華 單位:云南師范大學商學院法學院
法學本科教育培養目標的定位法學本科教育的培養目標是法學教育的根本問題。決定和制約著法學教育模式的選擇,定位不準,就難以培養出適應法治國家要求的合格法律人才。對于法學本科教育,存在以下幾組爭議:法學本科階段是培養研究型法律人才還是培養應用型法律人才?是通識教育還是職業教育?是精英教育還是大眾教育?不對這幾組爭議正確定位,就無法對法學本科教育的培養目標正確定位,如何定位必須以市場需求為導向。毫無疑問,法學的發展、法治的進程離不開高水平、高素質的研究型人才的有力推動,缺乏研究型人才的法學就像樹木缺乏肥料、水分的給養,會慢慢衰退,甚至枯竭。但這個任務可以交給法學碩士、博士教育來完成,市場需要的大量的法律應用型人才的培養則主要仰仗法學本科教育來完成。市場到底需要什么樣的應用型法律人才呢?從理論上來說,當然是精英型法律人才。即指為適應現代法治的要求,以專業化和職業化為背景,以培養具有高度的經驗理性、突出的法律素養、卓越的實踐能力和高尚的品德要素的法律職業人才。[1]這樣精英型的法律人才既需要職業化的法律教育,使其不但具有深厚的法學理論功底,更具有較強的實踐應用能力,成為適應市場需要的法律職業人,同時,還需要通識教育的滋養,使其具有深厚的人文素養和較強的綜合素質,使職業人不至于只是純粹的匠人,而能成為大家。這樣的精英型人才固然理想,但目前我國法學教育的現狀卻是:隨著高等教育毛入學率的逐年提高,其主要立足于普及和提高國民的知識水平、文化素質,改變國民教育的一般文化素質狀況,提高全民普遍的文化水平,使高等教育成了大眾化教育,法學教育作為現代普通大學教育的一部分,自然也成為高等教育“大眾化”的一部分,大眾化的法學教育“大躍進”式的擴張帶來的是數量的急劇增加和質量的相對下降。這一現狀使得精英型法律人才的培養目標的實現變得更加困難,但對教育者而言,不能因此就退而求其次。因此,我國法學本科教育的培養目標應是培養應用型的法律精英人才,以職業教育為主,一方面,通過系統的課堂教學,使學生具備扎實的專業功底,另一方面,通過實踐教學的各個環節,使學生具備較強的實踐能力。同時,融入通識教育,使學生能具備基本的人文素養。總之,培養理論功底扎實、實踐能力強、綜合素質高的法律應用型人才是法學本科教育應實現的目標。
刑法學教學目標的定位就刑法學這門課程而言,其教學目標應該定位為通過對該門課程的學習,能系統、全面地掌握我國刑法學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論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其相關的立法、司法解釋所規定的具體內容,具備扎實的專業功底,培養起學生的法學思維,為司法考試、公檢法系統的入門考試,為以后的職業生涯奠定牢靠的基礎;同時,通過實踐教學,使學生能了解司法實踐的現狀,培養學生的法律職業技能,使其能夠利用所學理論及法律規范,分析、解決實際案件,為畢業后能較好的適應刑事司法實際工作的需要打下基礎。
刑法學課堂教學目標的設定課堂教學目標的設定服務于該門課程教學目標的定位。課堂教學是課程教學內容的重要部分,但并非該門課程教學內容的全部。而且,課堂教學課時有限,不可能通過課堂教學就能實現該門課程的全部教學目標。因此,課堂教學的目標的定位應該有側重點。筆者認為,不管采取什么樣的教學方法,設定什么樣的目標,在中國這樣一個典型的成文法國度里,法律法規瀚如煙海,理論博大精深,要想成為一名合格的法律應用型人才,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要有扎實的專業理論基礎知識。只有系統、全面的掌握各種法律規則、原理及精神,才有可能融會貫通,靈活應用,以不變應萬變。缺乏深厚專業基礎知識的功底,如何應用法律就成了無本之木、無源之水。因此,刑法學課堂教學的首要目標就是讓學生能系統、全面地從立法、理論及司法的角度掌握該門課程的基礎知識。同時,通過教學環節的設計,在教學中慢慢培養學生勝任未來職業所需的各種能力:自學能力、分析、解讀法律規范的能力、邏輯思維能力、歸納總結的能力、批判思辨的能力、口頭及書面表達的能力等。實踐能力的培養固然很重要,但課堂教學實踐環節對實踐能力的培養是一方面,最重要的依靠是課堂教學之外應有專門的實踐教學課,如實務講座、法庭旁聽審判、專業實習、畢業實習等來實現。
刑法學課堂教學模式的探索
1改革考試考核的方法
只有科學的考核辦法,才有利于激發學生的學習積極性和主動性,才能實現課堂教學的目標,才能科學、合理的反映、評定學生對該門課程的掌握情況,才能最終實現人才培養的目標。以前的考核方法比較單一,一次期末考試的成績就決定學生對該門課程的掌握程度,且期末考試命題偏重記憶性的知識點,學生平時不學習,考前開夜車突擊記憶幾天,也能考出好成績。更糟糕的是不負責任的老師給學生劃定考試復習的重點,便于學生考前突擊。這樣的考核辦法得到的結果是鼓勵學生不需要平時踏踏實實地學習,依靠考前死記硬背就能得高分。這樣的結果和人才培養的目標是背道而馳的。因此,應該改革考核的辦法。具體可以這樣做:
1改革成績的評定辦法考試的最終成績由平時成績和期末考試的成績合成。平時成績應該占總成績的30%至40%,期末卷面成績占總成績的60%至70%。平時成績主要由學生平時的作業、測驗成績、課堂討論、辯論、回答問題的表現及角色轉換教學、課外學習任務的完成情況等方面來評定。有了平時成績這個有力的砝碼,教師就可以多途徑、多渠道地給學生安排學習任務,使學生能自主學習;同時,激發、鼓勵學生積極參與到教學中來,實現以學生為主體,以學習為中心、以學習效果為中心的轉換。
2規范期末考試的命題期末考試試題主觀題和客觀題的分值比例要合理,案例分析題、考核綜合性、靈活應用知識點的主觀題的分值比例應該占到40%左右。使學生不但能熟記基本概念、基礎理論、重點法條,而且會用它們分析、解決問題。使學生單純依靠死記硬背無法得高分。這樣的考試和司法考試以及公檢法系統的入門考試接軌,不但提高了學生的應試能力,還有助于培養學生的應用能力。
3教考分離主要是防止教師給學生劃定復習的范圍和重點,使學生無法走捷徑,只能依靠平時的積累和期末的復習來決定期末考試的成績,能真實反映學生對本門課程的掌握情況。法學的學習無捷徑,必須靠扎扎實實地積累,才能練就扎實的專業功底。同時,教考分離也是檢測教師教學水平的一個指標,促使教師不斷改進教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