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戶外運動論文
作者:黃恬恬 王斌 單位:華中師范大學體育學院
山地戶外運動與生態環境保護的沖突與原因分析
1山地戶外運動與生態環境保護沖突的表現
隨著山地戶外運動的日益發展,山地戶外運動與生態環境保護之間的矛盾變得愈發緊張,這是經濟、社會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不協調的表現。這種不協調主要表現在以下2個方面:其一,山地戶外運動引發的環境污染,例如運動員和登山愛好者丟棄的廢氧氣瓶、空罐頭盒、舊帳篷、破冰箱、煤氣罐、塑料布和繩索等垃圾、廢物引起的污染;其二,山地戶外運動導致的生態環境破壞,如植被遭到不可恢復性的踩踏和動物遭遇滅絕性的捕殺。當生態環境的自凈能力、修復能力、再生能力無法應對山地戶外運動帶來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環境破壞時,兩者的沖突就會變得越來越明顯。這也引起了國際社會和一些國家的關注。例如,1982年10月國際登聯在《加德滿都宣言》中把保護高山自然環境作為本組織的具體行動綱領,并號召人們采取措施來減少包括山地戶外運動在內的行為給山地生態環境所帶來的不利影響;1987年意大利學術俱樂部曾出資邀請登山家研究登山環保問題[1];2003年8月,日本東京還舉辦珠峰垃圾展來警示和教育國民。
2山地戶外運動與生態環境保護沖突的原因分析
從上述內容可以看出,山地戶外運動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存在諸多沖突,這些沖突大多具有長期性、廣泛性、多樣性、復雜性、潛在性等特點,其影響往往是長遠的、深刻的、難以恢復的,人們在平時的山地戶外運動中往往很難預見和察覺,一經發現往往是其不利影響累積到一定程度的結果。鑒于此,有必要從山地戶外運動本身、人們的思想觀念和法律制度等方面論證兩者存在沖突的原因。首先,不當的山地行為是山地生態環境問題的重要誘因。這里不是說山地戶外運動會引發生態環境問題,而是指在從事山地戶外運動的過程中人們的不當行為會導致生態環境的破壞、污染[2]。詳言之,這反映在如下3個方面:其一,不當的山地戶外行為是生態環境破壞的催化劑。不當的山地戶外運動與生態環境惡化是一種“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不當的戶外運動是生態環境惡化的原因之一,而不當的山地戶外運動又導致自然資源過度消耗,進而使生態環境遭到破壞。其二,不當的山地行為加劇了生態環境污染。山地戶外運動的開展在某種程度上對生態環境污染的形成與發展有著重要影響。若人們在山地戶外運動時排放到生態環境中去的污染物數量少,山地生態環境污染也會相應減少。其三,人們的山地行為意識直接或間接影響著生態環境。積極的、健康的、環保的山地戶外行為有助于山地生態環境的維護,相反,消極的、非健康的、非環保的山地戶外行為意識很少把生態環境保護考慮到行動計劃之中,往往是以犧牲生態環境為代價來滿足自身的體驗。其次,傳統的發展觀念是山地生態環境問題的思想根源。
傳統的發展觀念在這里是指傳統的人類中心論或者人類中心主義。人類中心論注重的是人在自然界中的主體地位、作用和內在價值,認為自然界不具有主體地位、作用和內在價值,主張人的一切行為活動要以“人類的利益”為出發點與歸宿,也就是把“人類的利益”作為人類活動的目的、價值原點以及道德評價的依據,主體的人只對人負有直接的道德義務,而對大自然不負有道德上的義務或者關懷[3]。正是由于這種觀念的長期存在,致使人們在開展山地戶外運動時以“主人”的姿態去征服、去統治,不考慮、不顧及自然界的物質循環、物質局限、倫理約束,長期下去導致山地生態不穩定、失衡、惡化,甚至出現嚴重的生態與環境災難。在這種傳統的發展觀念影響下,山地生態環境不被當作進行道德關心或者關懷的對象,山地戶外運動僅僅是人類征服自然、統治自然以實現自身目的和利益的一種手段、一種工具。在此意義上可以說,傳統發展觀下“利益驅使”成為山地生態環境開發、利用的思想動力源泉,同時也成為山地生態環境問題產生、發展、惡化的哲學根源。最后,相關立法不能滿足山地生態環境保護的需要。從現行的有關環境立法和體育立法來看,在一定的時期對我國的環保事業、體育事業發展與繁榮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與此同時,由于當時立法局限、經濟發展水平落后等原因致使兩方面的立法沒能有效銜接,其相關制度設計也不能滿足山地戶外運動生態環境保護的現實要求[4]。例如,1995年8月29日,第8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5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該法律并沒有充分體現體育生態化的理念。所謂生態化的法律,就是指在立法中將法律的價值取向由人與人的社會秩序向人與自然的生態秩序擴展,通過調整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人與自然之間的關系來引導、促進、規范和保障人與人、人與自然關系的平衡和諧發展[5]。現行的污染防治、自然資源、生態建設等立法中,例如《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水法》、《草原法》以及《自然遺產保護》(草案)等法律并沒有設置專門的章節、條款來規制山地戶外運動的不當行為。即使有相關的規定,其規定往往較為抽象、可操作性差、應有制度欠缺、與相關法不銜接以及法規的位階較低等問題使相關制度形同虛設。因此,要實現山地生態環境的保護和山地戶外運動的良性發展,就要建立健全現行立法,使相關立法銜接,制度具體可行,位階適宜,且體現、反映和符合系統的、整體的、聯系的、和諧的、均衡的、生態的立法理念。
山地戶外運動與生態環境保護的協調路徑
隨著人們物質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越來越多的人開始通過山地戶外運動來回歸自然、釋放快樂、健康生活,但同時人們的這些行為活動也給山地生態環境帶來了越來越大的壓力。當山地的生態環境與資源無法滿足人們的上述需求時,就勢必致使“公地悲劇”在山地生態環境保護領域上演,并且這種悲劇往往是長期的、跨越代際的。因此,必須適時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規范山地戶外運動行為,轉變傳統發展觀念,建立健全相關立法,來實現山地戶外運動開展與生態環境保護之間的良性互動、協調、可持續發展。
1樹立山地戶外運動與生態環境保護協同發展觀
首先,轉變傳統的人類中心主義的觀念。觀念的轉變包括消費觀、倫理道德觀、價值觀、科技觀和發展觀直至整個世界觀的轉變。這種觀念的轉變將是根本的、深刻的,它將帶動整個人類文明的轉變[6]。正如上文所述,山地生態環境污染與破壞的思想根源乃是傳統的人類中心主義的價值觀念。要有效、長期遏制或者防止山地生態環境污染與破壞,首先應該轉變人們的價值觀念。當然,既有的、潛在的觀念往往是歷史的、深刻的、短時難以改變的,但是我們不能因此固步自封,相反應該著眼于山地生態環境的整體發展、長遠發展,應該打開制約山地生態環境有效保護的思想枷鎖,因為只有去除這一枷鎖才能找到深層的癥結,才能為其他措施的采取釋放精神能量。具體而言,山地戶外運動要實現由傳統的單純追求經濟增長、追求GDP的觀念向綠色GDP的觀念轉變,要實現由傳統的人與人之間的倫理和道德的觀念向人與人、人與生態環境間的倫理和道德觀念轉變,要實現由傳統的單一的、局部的觀念向綜合的、整體的觀念轉變,要實現由傳統的生態環境無價的觀念向生態環境有價的觀念轉變,要實現由傳統的奢侈消費的觀念向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的觀念轉變。只有通過轉變人們的這一傳統觀念才能有效指導山地戶外實踐活動,來防治因山地戶外運動造成的或者可能造成的山地生態環境問題。也就是說,這種轉變能促使山地戶外運動發展符合山地生態環境保護的要求,能徹底擺脫傳統人類中心主義的思想枷鎖,而非簡單地修正。換言之,這種轉變要能體現、反映和符合山地戶外運動生態環境保護的現實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