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偵查學論文
作者:梁武彬 單位:中國人民公安大學
偵查學體系是將偵查學研究的對象具體化之后,對內容加以排列組合而形成的結構形式。對偵查學體系的研究和把握,表明對偵查學整體及其聯系的認識程度,這是進一步發展偵查學研究的一個重要條件。換言之,偵查學體系形式上是一種知識組合,實質上是一種分析模式、邏輯結構和思維進路,以往注重的是其形式的一面,而對其實質的一面則沒有給以足夠重視,結果是偵查學體系陷入學者所謂的“螺螄殼里做道場”狀態[1]。正如有的學者所指出的那樣,偵查學與法學等學科相比,在研究的深度和廣度上仍存在較大差距,未形成完整的學科體系。我國的大部分偵查學教材、專著,還處在對黨和國家刑事政策的闡述、對法律條文和辦案程序的注釋以及對偵查實踐經驗歸納的低層次狀況,未能將偵查的實踐抽象為系統的理論范疇。不少學者仍對偵查學理論體系提出新的設想并加以論證。反思傳統的偵查學體系,目的在于發現問題,突出重圍,準備重構。①德國著名哲學家包爾生指出,所有歷史進化都是一種分化過程[2]。自新中國成立以來,偵查學體系也經歷了一個分化過程。由于眾所周知的原因,在建國初,我們直接翻版了前蘇聯學者建構的偵查學體系[3],它將偵查學體系劃分為偵查技術、偵查措施和偵查方法三部分,該說一度成為學界通說,并影響至今。應當說,偵查學教科書所采用的理論體系,是偵查學體系現狀的最重要標志。
瀏覽一下我國迄今出版的偵查學教科書,就可以得出上述結論。如有的偵查學教材開宗明義指出:“依照偵查理論、偵查措施、偵查謀略、偵查程序和偵查方法的結構,構筑我國偵查學的學科結構”[4]。近年的研究雖然沒有突破這一框架,但在具體內容方面也有不少新的發展和變化。總的趨勢是:其一,物證技術從刑事偵查學中獨立出來,成為一門新學科,并有新的發展。傳統的痕跡物證技術領域、文書物證技術領域以及新興的生物物證技術領域均有所突破[5]。其二,以探究偵查現象一般原理和基本機制的偵查學基礎理論研究被提到重要位置,在相關的偵查學教材與專著中篇幅明顯加大。其三,其他學科的基本原理被用于偵查學研究,帶動了偵查學分支學科的發展,如偵查思維學、偵查心理學、偵查邏輯學等相關學科的建立與發展[6]。這說明,我國偵查理論研究取得了輝煌成果,偵查學體系的分化仍在進行之中,但只不過尚未獲得實質性的突破。進一步說,我國初步建立起來的偵查學體系是一種認識論范式的學科體系[7]。其主要圍繞偵查破案來對黨和國家刑事政策進行闡述、對法律條文和辦案程序進行注釋以及對偵查實踐經驗進行歸納總結,后來隨著偵查學界對偵查學基礎理論問題、犯罪規律、偵查程序等問題研究的重視和深入,這些新的范疇甚至是偵查史、刑事司法政策等問題也被納入既存的偵查學體系中。傳統的認識論范式的偵查學體系不可能給這些問題提供足夠的思維空間。于是,偵查學研究到底何去何從的感覺產生,并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偵查學理論研究。反思與質疑之聲四起:司法實踐為什么會對目前的偵查學理論充耳不聞?難道我們在實際工作中的同事的責任感和理解力就與我們會有這么大的區別?是實際工作對偵查學理論的要求太高還是我們的偵查學理論發展出現了問題?筆者認為,今天的中國偵查學理論本質上還處在我們上一代偵查學者們的認識框架中,傳統的偵查學理論體系已經無法型構作為交叉學科的偵查學的理論內容,從體系到內容突破既存的偵查學理論,已經刻不容緩。①由此,筆者主張從橫向維度與縱向維度來構建立體偵查學體系。
一、立體偵查學體系的橫向維度
在橫向維度上,偵查學可劃分為偵查哲學與偵查科學,偵查科學則可依照偵查的職能劃分為規范偵查學與方法技術偵查學。哲學、科學存在于人類社會,分別為了滿足人的智慧與知識訴求;然而它們形成之后,對于人們對每一個具體對象的思考便具有相應的方法論意義。也就是說人們面對一切具體對象,都可以分別用哲學的方法、科學的方法加以思考。用哲學方法思考一個對象,是為了滿足人們對這個對象的整體認識以及這個對象在無限宇宙中的位置的把握;用科學的方法思考這個對象,是為了滿足人們對這個對象的具體構成要素及其結構特征的認識[8],進而幫助人們立竿見影地解決自身生存和發展中的實際問題。人們對于偵查這一世間現象或實踐活動,同樣可以而且必須分別用哲學的與科學的方法進行思考,從而分別形成偵查學的哲學理論、科學理論,我們分別稱之為偵查哲學、偵查科學。②
(一)偵查哲學的整體性具有克服偵查科學的形而上學性的功能
偵查科學是一種部分的理論,偵查哲學則是一種整體理論。③具體而言,偵查科學基本上是一種內部視角,即把偵查從大千世界中相當明顯地分割出來,把一分成九,掰開揉碎以了解其內部構造及其各個要素;就是說,它是從偵查之內來研究偵查,而難得一見偵查之外的世界。既有的偵查學理論研究都是基于科學理性從不同學科、不同理論層面針對偵查的有關問題來進行的,而試圖充分發揮偵查部分性功能,如偵查學目前又分化成法學領域的規范研究,方法技術領域的物證技術、法醫、法化、偵查心理、偵查思維學等諸多專業領域研究,這導致了偵查學研究的進一步專門化。這一難以遏止的進程,必然會產生將目光死盯在“專業”上之危險,結果是聯系、整體和基礎在視野中消失。也就是說,我們不怕偵查學分工太細,怕的是人們只講局部不講整體,把本來具有結構的偵查整體分解為構成它的要素。但不要忘記,“分”是為了更好地“合”。“分”雖然有助于幫助我們獲取知識,立竿見影地解決偵查實踐中的問題,但“合”才能使我們擁有具有強烈穿透力和處理問題能力的偵查智慧。人的理性總是以按照事物的本來面目認識事物為價值取向,總喜歡邏輯與歷史的統一、主觀邏輯和客觀邏輯的統一。所以,當“分”有礙于這種理性訴求時,人們勢必又試圖把分開的東西“合”起來。偵查哲學是關于偵查的整體性理論,因應了“合”的理性訴求,它是一種外部視角,即把掰開揉碎的偵查各個方面加以還原,九九歸一,使之回到其所源于和存在的世界,以從整體上來把握偵查同整個世界的關系,并通過這一把握來進一步認清和感受偵查,同時也進一步認清和感受世界。①可見,要克服偵查學研究中“原子論傾向”的形而上學性,只能由偵查哲學來承擔。離開了偵查哲學的超驗視野,偵查學必然陷入狹隘經驗之中而不能自拔[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