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農業生產保險論文
本文作者:張雷 單位:南昌大學藥學系
農業生產是隨著社會的發展、科技的進步不斷進行完善的行業,也是經濟生產物質和自然生產資源相交織的過程,所以必定受到自然和市場的雙重制約,具有地域性和周期性的特點。為了滿足社會經濟生活的需要和規避自然風險,世界各國紛紛建立了農業保險,保障農業生產者的合法利益[1]。特別是加拿大、美國、日本等發達國家的農業保險發展起步較早,且已取得了較好的成效。這些發達國家的農業保險具有完善的法律保障,健全的保障體系,科學的管理模式等優點。為此,筆者詳細介紹了加拿大、美國、日本等發達國家農業保險的發展情況,旨在為中國發展農業保險提供借鑒。
一、加拿大的農業保險
早在20世紀20年代,加拿大就已經開始了對于農業保險的探索。最初的形式是以私人保險型為主,后來發展為政府資助型的農業保險,現階段是以政府資助型保險為主。加拿大政府高度重視農業保險的發展,通過各種方式來推廣農業保險的實施。而建立健全的法律機制和配套服務措施不僅保證了農業生產者的利益,也為國家的農業現代化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1.加拿大農業保險的起因加拿大發展農業保險的原因主要涉及3個方面:①加拿大是農業大國,其大麥、小麥產量極高,是世界上第二小麥出口國。如何健康穩定地發展農業一直都是加拿大政府非常重視的問題。②加拿大位于北美洲北部,三面環海,北部北冰洋終年寒冷,導致北部群島不適宜種植農作物。特定的地理環境,使得加拿大各種自然災害頻發,如大風、洪澇、病蟲害、霜凍等,加之這些自然災害發生間隔周期較短,從而造成了農作物的大規模減產,農業生產深受其害。③加拿大的耕作方式是以大面積的機械化私人經營為主,私人對農業的投入一般都非常巨大,一旦遭受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將是私人經營者無法承受的。在此情況下,加拿大政府必須建立相關的法律體系保護私人經營者的利益,使得農業保險應運而生[2]。
2.加拿大農業保險的先進經驗
加拿大是全球最早實施農業保險的國家之一,已建立了一套完善的農業保險保障體系,以應對農業生產過程中面臨的各項問題。加拿大農業保險的先進經驗可概述為如下3個方面:
(1)以法律為基礎保障。加拿大農業保險是整體建立在立法的基礎上。20世紀30年代,加拿大西部大草原整體遭受旱災,導致其農作物大量減產,相應的補償實地研究和建議開始大量出現。1959年加拿大聯邦政府頒布了《農作物保險法》,1991年又通過了《農作物保險條例》,旨在全國范圍內推廣作物保險,以及完善農作物保險的具體實施細則。
(2)獲得政府的大力支持。加拿大農業保險的成功離不開政府的大力支持。聯邦政府通過對農業生產的深入研究,進行相應的統計分析工作,從而決定對地方政府提供資金支持的金額、期限和條件,同時擔負著各地區農業保險部分的保險費用和資料審計補貼。在此基礎上,為給農業生產者提供全方位保護,加拿大聯邦政府還為其提供了再保險服務。加拿大農業保險主要由非營利型保險公司進行運行,這些保險公司都必須在各省政府的控制之下,且必須與聯邦政府簽訂相應協議。農業保險所產生費用主要包括3個部分,聯邦政府負責其中的36%,地方政府負責24%,余下的40%由農業生產者自己解決。此外,加拿大政府在農業部設立了農作物保險局,各地政府也設立類似的相關部門,而《農作物保險法》是各部門發展農業保險的法律保障。農作物保險局及時對各地的農業生產情況進行了解、分析,協助省保險機構發展,修訂農業保險計劃,也對各省農業保險實施情況進行有效監督。還對保險公司開發的新保險進行初步審核,在滿足社會需求的要求下,促進新保險的推廣。
(3)運用科學方法促進農業保險的實施。加拿大政府重視運用科學方法促進農業保險的實施,主要涉及4個方面:①加拿大農業生產者和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是出于自愿和法定相結合的方式。農業保險的簽訂方必須是農業生產者或者農場主,如果是農場主,需要其擁有2個或者2個以上的農場,對于農作物的保險必須選擇同季節同價格。其中,對于春季農作物的種植,必須要在3月30日之前進行申請,在當年的春播完成之后(6月25日之后)申報種植面積。如果第二年沒有更改種植的農作物,可以不需要重復提交申請,上年申請的保險自動延續至第二年。②“賠損不賠本”是加拿大農業保險的一個顯著特點,即不實行成本保險。其中,量產保險是保證農業生產者利益的行之有效的方法。而判定標準是根據全省的農作物產量作為標準,對于本省沒有種植的農作物則以風險程度相類似的同一地區作為量產標準,個體單位的生產標準是根據同一地區相似生產規模的數據作為標準。標準數據也非一成不變,需根據當地生產水平,進行綜合評定分析之后,才能最后形成結論。一般采用10~30年的平均產量為標準產量。③加拿大保險費采取低費率收取,用損失率進行計算,在建立大量數據模型,進行理論研究和實際結合的方式下進行,從而制定出一個衡量標準。對于連續5年內申報農業保險索賠和很少進行索賠的農業生產者,其費率的收取采用彈性方式進行調整;對于非經常申請索賠的生產者,農民負擔農業保險的費率在5%以下。保費的繳納方式一般是在農作物收獲之后,從銷售收入中扣除,如當年農作物受災,則會在賠償付款中扣除。④根據《農作物保險法》規定,產量損失低于20%免賠,政府補償大部分損失,最高索賠為產量標準的80%。按照損失比例,加拿大的索賠體系最大限度地保證了每個農業生產者的利益。
二、美國的農業保險
美國是世界上最早出現農業保險的國家之一,20世紀30年代就開始實施了農業保險項目,經過長時間的發展和積累,已逐漸形成了成熟的農業保險體系,對于世界農業保險的發展具有典范作用。在此,將從政府頒布法律、優惠的經濟政策、運作模式和保險分類等4個方面,分析美國農業保險發展情況。
1.農業保險的法律保障為了防范農作物的損失,早在1933年美國羅斯福政府就出臺了《農業調整法》。雖然其效果不夠明顯,但開啟了美國農業保險立法。1938年國會通過了《聯邦農作物保險法》,開始實驗性地對小麥生產所產生的風險進行探索。到1980年對農作物進行了長達42年的風險實驗,《聯邦農作物保險法》經歷了12次修正。1994年對《聯邦農作物保險法》連年賠付過高的賠率進行了修正,隨后頒布了《克林頓農作物保險改革法》。2000年國會通過了《農業風險保護費》,使農業保險的立法進一步完善,為聯邦政府和地方政府開展農業保險提供了堅實的法律基礎[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