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公共管理
近年來,我國職業安全重特大事故頻頻發生,對于這個問題的大多數研究關注的是職業安全規制的必要性和相關法律體系及其規制體制,鮮有論者對政府規制的有效性以及政府規制的分寸做出分析。政府規制不足不利于職業安全問題的解決,規制過度則會增加監管成本,抑制企業健康發展。基于此,筆者用經濟學的基本手段構建一個政府最優規制邊界的模型,并以漢德公式為基礎探討對我國職業安全的規制的激勵相容的制度安排。
一、職業安全監管的必要性與政府失靈
職業安全規制屬于社會性規制的范疇,是政府為防止勞動者在職業活動過程中發生各種傷亡事故而進行的一種正式的制度安排,這種制度安排包括正式的法律法規體系的建立、正式的監管機構及其監管人員的設置、正式的監管手段及監管技術的運用。職業安全規制的根本原因在于信息不對稱和負的外部性。Smith(1937年)分析了工人在職業活動中的信息弱勢地位,他認為很多職業安全風險是工人觀察不到的,工人按照風險等級理應得到的級差工資就不可能實現。Viscus(i1979年)指出,產業的危險程度與工人所掌握的相關職業安全的危害性信息的多少具有相關性。職業安全問題所造成的負外部性主要表現在,安全事故及職業病所造成的員工身體健康的損害甚至生命的喪失造成了千萬家庭的損失和痛苦,也就是說,企業的私人成本遠低于社會成本,使得社會福利減小。政府規制是解決職業安全負外部性的有效手段,但也并非靈丹妙藥,因此,政府規制的效率問題也一直受到質疑。Lewis-Beck和Alford(1980年)對煤礦安全的監管進行了具體分析,認為政府規制不一定能保證企業的職業安全;Ruser和Smith(1991年)對大量規制數據進行了分析,得出規制低效率的結論;Kniesner和Leeth(2004年)指出,政府在煤礦規制中支出的成本巨大,但是檢查次數極少,是規制低效率的例證。
政府對職業安全問題所進行的規制有其必要性,但是由于政府失靈的存在,反而可能造成更大的社會福利的損失,因此相對于產權政策而言,政府規制只有在具有高效率的時候才會具有適用的優勢。這就需要確定職業安全規制的最優邊界,影響這一邊界確定的因素主要有兩個方面:其一是從衡量職業安全規制效率的成本和收益來分析,政府進行職業安全的規制必然有成本支出,而且成本高低直接決定了政府規制成果的大小,影響著政府規制的效率,因此就需要對規制的成本、收益進行分析,職業安全規制的最優狀態必然是成本收益的最大化。其二是職業安全規制目標完成的程度,即政府進行職業安全規制的目的不僅是要解決市場失靈,保障勞動者的基本權益,而且也要促進企業的和諧、健康發展。
二、政府職業安全規制的最優邊界模型
如果政府對職業安全規制得當,可以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如果規制不當,則會增加規制成本,降低規制效率,同時也會使企業為追求利潤而產生逆向選擇,所以,職業安全規制程度應該適當。在理想狀態下,最優化的職業安全規制是局限于一個邊界的,而在這個邊界上,應該滿足政府規制收益最大化的條件。職業安全的政府規制是要付出成本的,這包括制定制度的成本、安全監察的成本等;同時也是有收益的,它集中表現為各種規制目標的實現程度,比如勞動者權益的保護、企業生產的良好運作。而政府的監管程度就直接決定了監管的成本與收益,下面用圖1的成本—收益曲線來描述規制程度對成本收益的影響。如圖1所示,規制的成本曲線是一條斜J型線,而收益曲線大致是一個先升后降的弧線,這表明,當不存在安全規制的時候,規制成本為0;隨著規制強度的增加,規制的成本也不斷上升,因此,規制的成本曲線是一條單調遞增的曲線。相應地,當安全規制的程度很低的時候,安全事故頻發,這會使得經濟收益幾乎為0;隨著安全規制強度的增加,規制帶來的收益也會不斷增加;但當規制的強度超過某一點時,就會使得收益下降,因此,規制的收益曲線是一條先增后減的拋物線。圖中的A點表示政府規制程度最優的時候,收益最大化,這即是政府監管的最優狀態。
當我們把政府規制的最優程度確定在A點的時候,可以設計一個理論模型,來確定政府規制的最優邊界。職業安全規制的邊界由政府規制的深度和寬度組成,規制的深度代表了規制的復雜性,由規制機構的設置以及一系列規制制度安排組成;規制的寬度代表了規制的范圍,由企業的準入規制、企業的業務限制、企業生產的操作限制等指標組成。由圖1所示,可設政府安全規制的邊際成本函數為MC(D,W),邊際收益函數為MR(D,W),(其中,D表示規制深度,W表示規制寬度),可見,隨著職業安全規制程度的不斷強化,政府規制的邊際成本函數是單調遞增函數,在圖上標示為一條單調遞增的曲線,而邊際收益函數則是先增后減,當政府規制強度低于最優規制程度(即規制的深度和寬度低于最優規制的深度和寬度)時,邊際收益函數是遞增函數,當政府規制強度高于最優規制強度時(即規制的深度和寬度高于最優規制的深度和寬度),邊際收益函數是遞減的函數,因此,職業安全規制的最優邊界應該處于政府規制的邊際成本與政府規制的邊際收益相等的位置,在圖2中標示為曲線MR和MC相交于A點時,政府規制的邊際收益等于政府規制的邊際成本,可見,Dc,Wc是職業安全政府規制的最優邊界,即規制的深度和寬度均為最優,區域OWcCDc(圖2中的實線陰影區)可視為政府規制的寬泛區域,此時強化政府規制能夠帶來的安全收益的增加;區域DDcCWc(圖2中的虛線陰影區)可視為政府規制的過度嚴格區域,企業行為因為受到嚴格的規制而易產生逆向選擇,此時放松規制能夠增加經濟收益。
應當指出,上述模型是一種理想化的政府規制狀態,然而在實踐中,安全規制程度是存在于一個有效的區間內。政府規制的最優邊界是在政府與企業之間不斷博弈而無限接近的目標。如在E點,可視為政府規制過于寬泛,當由E點向C點推進時,即是政府規制的強化;在F點,可視為政府規制過于嚴格,當由F點向C點推進時,即是政府規制的適當放松,政府規制只能是在寬泛與嚴格之間取得某種平衡。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以利潤最大化為自己的生產目的,但同時生產過程中也存在發生職業安全事故的可能,安全事故帶來的巨大損失并非企業所愿,所以一方面企業有安全生產的動機,但另一方面,若政府關于職業安全生產的規制要求超過企業的需求,即超過企業的收益或與企業追求利潤的目標相悖時,作為理性經濟人的企業就會拋棄安全規制,而更多地去追求利潤,這就會與政府職業安全規制的初衷相違背,并與社會公眾的安全需求相違背。因此,政府在進行職業安全規制時,就要做到安全性與經濟性相結合,既不能過于寬泛,也不能過于嚴格,在維護勞動者基本權益的同時,也應保護企業的正當利益。這就需要設計一個良好、有效的運行機制,使企業的自主管理與政府的安全規制有效結合,只有這樣才能使政府的職業安全規制成本與收益達到最優。而法經濟學的漢德公式正好為我們提供了這樣一個機制設計的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