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保險保障
當前中國正處于社會轉型的過程中,伴隨著各種社會發展的需要和社會矛盾的凸現,越來越多的人意識到作為公共政策的社會保險己經成為正常社會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與此同時,仍然有許多人對社會保險持有不正確的看法,尤其對農村的社會保險存在更多的質疑和排斥:有學者認為,當前中國的國家財力尚未達到足以承擔其全社會社會保險的能力;亦有學者認為,農民所擁有的土地和農村傳統的家庭養老可以使他們至少在現階段不必享受社會保險。現實中,作為現代社會保障制度核心的社會保險制度,特別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基本處于梗阻狀態。筆者以閩西A村老人(60歲以上)為調查對象,從公共政策的角度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問題進行分析。
一、中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發展現狀分析
從經濟環境上分析,目前世界上有162個國家和地區制定了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其中7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涵蓋了農村,即其保障對象為全部農村人口或農民。理論上,只要具備一定的經濟發展水平,每個國家和地區理應建立起與之相適應的農村社會保險制度。目前在中國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已經比較遲了,如丹麥、葡萄牙、瑞典、西班牙及希臘5個歐盟國家,它們在相當于中國20世紀90年代初或更低的經濟發展階段時,就已開始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中國目前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政府財力,在一定程度上已具備了實施條件,而且中國農村迫切需要社會養老保險來保障農村老年人的生活。中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始于20世紀80年代的農民退休養老制度,養老金由大隊和生產隊按比例分擔。中國政府從1986年開始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探索性地選擇一些經濟發達地區作為試點,并于1992年在全國公布實施《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1998年,國務院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業務從民政部移交到勞動與社會保障部,此期間受金融危機的影響,投保人實際收益降低,農村養老保險賬戶利率都持續下降,農村絕大部分地區參保人數下降。1999年國務院對農村尚不具備普遍實行社會養老保險條件的地區清理整頓已有業務,停開新業務,逐步推動其向商業保險過渡。2002年,中國共產黨十六大報告提出:“有條件的地方,探索建立農村養老、醫療保險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009年試點工作開始在全國大范圍地區開展,標志著中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進入了新的發展階段。
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的執行———以閩西A村為例
(一)調查與分析方法
對閩西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情況進行調查,以A村的老年人(60歲以上)為調查對象。A村是一個行政村,共有居民219戶,人口1106人,60歲以上老人96人,中老年的農民以種地為主要經濟來源,部分年輕人外出打工。此次調查共發放問卷96份,回收96份,有效回收率是100%。在調查資料的基礎上,采用SPSS16.0統計軟件進行數據處理,采用描述統計、比較分析、列聯表分析等統計方法進行分析。[1]
(二)樣本特征
1.樣本的生理特征
老年人的性別分布情況,如表1所示,可以看出,樣本的性別分布為,男性占43.75%,女性占56.25%,女性樣本占多數。老年人年齡結構分布情況如表2所示。從中可見最小的60歲,最大的86歲,眾數集中在60~79歲的年齡段,符合中國老齡人口的結構分布特征。老年人的生活能力情況如表3所示。從中可見大部分老年人有生活自理能力,半自理和不能自理的只占9.4%。
2.樣本的社會特征
老年人的受教育程度如表4所示。從中可見老年人的受教育程度比較低,初中及初中以下文化的占多數,高達95.83%,這與那個年代中國農村經濟發展和教育水平有關。不同婚姻狀況的老年人居住情況列聯分析表如表5所示。從中可見,43.75%的老人選擇自己住,55.21%的老人與子女同住,住養老院的只占1.04%。在婚姻情況方面,配偶健在并且生活能自理的占61.46%,配偶健在但只能半自理的占5.21%,配偶健在但不能自理的占1.04%;離異或喪偶且生活能自理的占27.08%,離異或喪偶且生活只能半自理的占2.08%,離異或喪偶且生活不能自理的占1.04%;未婚且生活能自理的占2.08%。從表5可見,不同婚姻狀況、不同生活能力的大部分老年人都自己住或與子女同住,而且自己住的比例較高,住養老院的老年人比較少,這與中國農村傳統生活習慣、養老觀念以及農民的經濟情況有關。子女多少狀況的老年人居住情況列聯分析表如表6所示。從中可見有子女的不論子女多少,與子女同住的比例都在50%左右,說明傳統的家庭養老還是目前中國的主要養老方式。選擇住養老院的比例非常低,這與中國的傳統觀念以及養老院的發展服務有較大的關系。
3.樣本的經濟特征
60歲及以上老人生活來源統計如表7所示。從中可見,42.86%60~69歲的農村老年人依靠自身勞動收入生活;70歲以后,能夠依靠勞動收入生活的老年人僅為7.29%,他們中60%的人依賴于親屬的供給生活,這表明,家庭養老是該村養老的主要方式。表中另一個值得注意的現象是,依靠退休金和保險救濟生活的老年人所占比率僅為14.59%,其中依靠退休金生活的老年人所占比率為7.29%,依靠社會救濟生活的老年人所占比率為5.21%,依靠養老保險生活的老年人所占比率為9.38%。
(三)對農村社保的認知與參保情況
對農村養老保障公共政策的認知情況如表8所示。從中可見,該農村老年人對中國農村養老政策的認知情況比較差,了解這一政策的人僅占4.2%。這4.2%的老年人恰恰是受過初中或者高中教育的,可能受過教育與關注國家政策或新聞有關。而不了解的占78.1%,說不清的占17.7%,共占95.8%,這一情況需要引起重視,也提醒政府在實施一些關于農村和農民的政策時需加強宣傳。希望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的統計情況如表9所示。從中可見,絕大多數老年人希望能夠參加社會養老保險。金太軍指出:“當某項政策符合民眾心理就會為其所接受,使政策得以順利進行,反之,當民眾心理不能承受某項政策時,即使政策本身設計得十分完美,也難以順利進行。”[2]農村社會養老公共政策的目標群體就是農村老年人,而這個目標群體對這項政策的期待率是比較高的,中國政府應該制定并落實政策的實施來滿足目標群體的利益。從上述調查結果可以看出,中國農村的社會保障問題雖有所關注但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就養老保險政策而言,中國目前主要是針對城市居民的,除個別試點的地方外,絕大多數農民被排斥在這一最基本的社會保險體系之外,農民的養老主要還是由家庭及其子女來承擔的。無法定撫養人或法定撫養人無能力撫養者可享受“五保”(保吃、穿、住、醫、葬)待遇,但這種“五保”也很難說是真正意義上的“社會保險”,這種以村組為單位的“五保”制度,相對于社會保障制度而言,更傾向于是一種村民互助制度。時至今日,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實施過程中仍存在許多問題,甚至在許多地方還未提上議事日程,政府應加快農村社會這項公共政策的實施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