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法律學
一、商科院校法學實踐教學的必要性及其目標定位
(一)商科院校法學實踐教學的必要性
1.法學實踐教學是法學教學改革的需要
目前我國大部分高校均設有法學專業。就法學專業的教學方式而言仍然是以“填鴨式“的課堂理論講授為主,教師大都注重對相關法學理論的介紹。法學實踐性教學模式不僅可以強化學生專業知識和理論體系,又有利于培養法學專業思維和應用能力,因而是高素質法學人才培養的最有效方式。因此,法學實踐教學可使學生學以致用,為此當前亟需加強法學實踐教學改革。
盡管在法學專業課程體系設計中也包含了一定比例的實踐教學,但其所占比例仍然十分有限,因而使得法學實踐教學無法突破學分限制加大實踐教學力度。以湖南商學院法學專業實踐教學課程設計為例,法學院對實踐教學極為重視,先后為學生聯系了許多家實習基地,并成功申報了省級優秀實踐教學基地,為學生實踐教學提供了較好的平臺。同時,法學院對于實踐教學培養方案也是幾經修改,然而,就實踐教學在法學教學課程體系中所占比例而言仍然是微不足道。
法學專業總學分為163學分,而實踐教學為23學分,僅占總學分的14%。因此,以這種方式根本無法培養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更不用說”法商結合“能力的培養。
2.法學實踐教學是“法商結合”人才培養的重要途徑
加入WTO后,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發展,對人才培養提出了新的標準和要求。國內和國際層面亟需大量具備法律專業知識又懂經濟管理的復合型人才。因而法學實踐教學便為培養法商結合的復合型人才提供了一個很好的途徑。通過法學實踐教學,可以讓學生不僅可以強化學生對法律概念、法律制度的理解,培養其法律思維,更重要的是能夠使其準確地適用法律規則,正確分析案件事實,解決社法律糾紛,更好服務社會。
3.法學專業的實踐性決定了法學教學不能脫離法律實踐法學是一門實踐性極強的學科。
法學作為社會學科的一個分支,與經濟學、社會學、管理學等學科緊密聯系。法律是規范各種社會關系的,只有從實際出發符合社會生活實際,才能作出比較正確的規范。法學家不是在創造法律,而是根據現實社會關系表述法律。只在法律讀本中研習法律,不可能完全掌握法律,也不可能理解法律的真諦,只有在社會實踐中學習法律,才可能理解法律的本質與精髓。[1]
(二)商科院校法學實踐教學的特色與目標
法學實踐教學不僅具有教學性、還具有實踐性,如何打造具有特色的法學實踐教學,培養符合時發表展需要的法學人才關系到法學教育的發展。
我國法學教育屬于通才教育,商科院校法學實踐教學也應反映通才教育的特點。專門法科大學和綜合性法學院的人才培養目標旨在培養以研究型人才為主,筆者認為商科類高校法學院人才培養的目標應定位于培養“法商結合”的“應用型法律人才”作為其特色與目標。[2]
商科院校法學實踐教學應以“商法”為中心,“法”與“商”密切相關”,法”為“商”服務,形成“法商結合”特色。
即法學實踐教學應以面向市場、面向企業、服務社會為宗旨,緊緊圍繞現代市場經濟科學地構筑學科體系,不斷凝煉商科院校法學學科特色,形成以商法為核心,以民法、經濟法為主體,以商事仲裁、經濟刑法、國際貿易法等為支撐,旨在培養有扎實的法學理論功底、有豐富的法學專業知識的法學通識人才。
二、商科院校法學實踐教學的現狀及其不足
(一)商科院校法學實踐教學的現狀
長期以來,商科院校法學實踐教學雖然在整個法學教學中占有一定比例,但其教學形式單一,主要集中為以下幾種:(1)案例教學。即在課堂教學中大量的使用典型案例,使學生能夠在案例中應用所學的理論知識以及相關法條。該方式在法學教學中具有廣泛的適應性,因而簡單、易行,利于實現師生之間的互動,調動學生的積極性,提高教學效果。(2)審判觀摩。審判觀摩是讓學生到法院觀摩真實案件審判過程的實踐活動。通過審判觀摩,一方面可使學生感受到法律的威嚴,從感性上了解庭審各個階段實體法和程序法具體操作流程,為法學專業學生之后的畢業實習奠定基礎。(3)模擬法庭實踐。即由老師選取真實的或者有代表性的案例,讓學生事前做好準備分析工作,然后由學生分別飾演法官、檢察官、律師、當事人等身份,并依據實體法和程序法的規定,模擬整個案件庭審過程的一種實踐性教學方法。(4)畢業實習。專業實習是學生在學校的組織及學校專業老師和實習單位指導老師的指導下,從事一定的司法實際工作,以培養學生專業理論知識的綜合運用,積累相關司法實踐經驗的實踐性教學活動。
傳統的法學實踐教學形式,在鞏固和促進學生的法學理論知識,培養學生實踐能力方面起到一定積極作用,但由于其教學形式過于傳統,無法滿足快速發展的商業經濟和社會的實踐需要,存在著教學與實踐的嚴重脫節,以這種教學形式培養的人才要么只懂得法律知識,而不懂得經濟學、管理學等知識,要么法律運用能力不強,因而存在著諸多弊端。
(二)商科院校法學實踐教學的不足
當前,我國商科院校法學實踐教學存在著以下幾點不足:首先,教學方式單一,教學流于形式。在已有的教學方式中能夠稱得上具有實踐教學的可能只是畢業實習。以案例教學為例,其作用僅僅表現為對理論教學的解釋和補充說明,對案例教學的組織者而言,尚未達到法學實踐教學應有的效果。一般在案例教學中,教師一般是先講授相關理論知識,然后通過案例教學讓學生對相關概念及法律規則有更為感性的認識。盡管這種教學方法通俗易懂,可以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但卻不是法律關系的真實再現,并且事前經過教師精心篩選,因此與現實社會有一定差距,并不利于培養學生的法律思維。[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