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職稱看的是發明人還是專利權人?在職稱評審中更注重的是發明人,我們不難發現在很多對專利有要求的職稱評審條件中,明確規定了申報人員應當具備的發明人位置,比如第一發明人或是第二發明人,幾乎看不到要求職稱申報人員必須是專利權人的要求,因此,在職稱評審中發明人最為關鍵,下面說說發明人和專利權人的區別。
專利權人:專利權的所有人及持有人的統稱。即專利申請被批準時,被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既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個人。專利權人享有獨占權,指只有專利權人才有實施其發明創造的制造、使用、銷售,對該專利獲得享有獨占的權利,任何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均不得不經許可,不支付報酬使用、制造、銷售專利產品。許可權指專利權人有條件地允許他人使用其專利技術。具體地講,專利權人(稱“許可方”)通過簽訂合同的方式,允許他人(稱“被許可方”)在一定條件下使用其取得專利權的發明創造的全部或者部分技術的權利。轉讓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條規定:“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專利申請權、專利權可以出賣、贈與、抵押,也可以作價投資入股,繼承轉讓是由于法定原因而發生的轉讓,當專利權人(自然人)死亡后,專利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轉移給有繼承權的人。
發明人:專利法規定,在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中,對發明創造具體實質性特點做出貢獻的人稱為發明人。發明人為自然人。發明人只能是發明創造的完成者。在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為物質技術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不是發明人。職務發明的發明人對專利享有署名權和獲得獎勵報酬權,除此之外發明人對專利不享有任何權利,自己不能實施專利也不能許可他人實施專利,發現他人侵犯專利權的,也無權加以制止。
以上便是發明人和專利權人的區別,希望對廣大打算申報專利的申請人有所幫助,建議大家在職稱評審的轉利中盡可能爭取第一發明人,第二發明人也是可以的,其他位置的發明人在職稱評審中幾乎發揮不了什么作用了,加分十分有限了,提醒大家注意。
論文指導 >
論文常見問題 >
SCI常見問題 >
EI常見問題 >
SCI期刊目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