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10 | 管理相關
隨著對外開放的不斷深人,加強港口管理體制改革已成為迫在眉睫的議程。目前,改革的方向已經明朗,改變現有的管理模式,實行政企分開,理順關系,明晰責權,已成為方方面面的共識。但是,在改革的具體操作方案和實踐上如何更具科學性,更能適應未來形勢的發展等方面,依然有許多問題值得深人探討,本文擬就這一間題略陳管見。
一、理順關系,改革現有管理模式邪碗鑒艷,頤醉液,壽‘服價箱李響下放之前還是下放之后,港口行政管理的專門機構一直是港務局,如果在這一輪的改革中,將港口管理的專門機構精簡或合并,那么“一城一港”就無以體現。
其次,它是新一輪政府機構改革的需要。新一輪政府機構改革以精簡為重要目標.但這里并不排除結構調整。一方面,港口經濟在地方經濟發展中亨幣級庵班服感長期以來,由于港口體制幾經變化,客觀上造成了港口管理者與地方政府之間的某些誤解和隔閡。在港口行政管理職能劃歸地方政府這一問題的操作上,省市有關部門從各自局部的職能出發各抒己見,難以形成統一的認識,有的構想中,甚至把眼下依舊在行使港口管理職能的港務局撇在一邊。
我認為,改革港口管理體制,應盡快理順條塊關系,明確提出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設立港口管理局或明確港務局作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組成部門進人政府序列。這是改變現有管理模式的重要環節。
首先,它是繼續貫徹交通部一貫的“一城一港”思路的需要。改革開放以來,港口管理體制幾經變化,但交通部交水發(1996)823號文曾就港口政企分開的有關問題作過規定:.‘將目前政企合一的所占的份額越來越大,以南通市為例,1998年港口工業總產值204.8億元,利稅14.4億元,分別占全市的35.5%和48%,設立專門的政府部門對如此舉足輕重的行業加強管理和監督,應該說是政府主動適應市場經濟的自覺行動;另一方面,原先與港口管理相關的政府部門大都實行了事業化、垂直制的改革,大大增強了這些部門行政執法的權威性,隨著《港口法》等相關法規的出臺和完善,作為行政執法主體的港口管理部門在地方政府中亦應有其不可或缺的地位。根據國務院國發(1983)50號文的規定,港口管理機構的名稱應該為“港口管理局”。
第三,它是實施以港興城戰略的需要。古今中外的經驗一再告訴我們,港口對于城市的發展有著無可替代的作用,有鑒于此,建有港口的城市幾乎無一例外地對港口予以充分的重視,有的還將自身定位為港口城市,提出了以港興城的發展戰略,這就等于將港口作口施伯香夭于潛口管理恤制改革的田︼烹港務局中的行政職能分離出來,設立港口管理機構,作為港口所在市政府的職能部門專司本行政區域內的港口行政管理工作”,客觀上對“一城一港”思想再次作了肯定。也正是在這種一以貫之的思想指導下,我國港日行業才有了如此迅猛的發展。無論是為城市的標志和形象,而實施這一戰略,有效地組織好港口建設、管理和發展,樹立港口城市形象,當屬港口管理局毋容置疑的職責。
第四,它是適應我國進一步對外開放政策的需要。隨著對外開放政策的進一步推行和經濟全球化趨勢的進一步發展,我國港口城市與國際間的交往和合作勢必日益增多。與此同時,全球性的港口組織—國際港口協會及其地區性的分會組織的活動十分頻繁,所起的作用也越來越明顯。而參加這些交流和合作的主體理所當然都是港口管理局,所以順應國際潮流設立港口管理局,是與國際慣例接軌的必然舉措。
第五,它是港口行業自身發展的需要。眾所周知,改革開放以來,港口建設從“瓶頸”逐漸發展到基本適應國民經濟的需要,但由于局部地區港口建設中存在結構不合理,功能不配套等問題,致使港口生產出現了無序競爭的局面。在政府主導型的大背景下,只有地方政府設立港口管理局,對港口建設和生產進行有效調控,港口行業的發展才有可能納人有序的軌道。
二、合理安排,明確新管理機構的職能定位
作為地方政府組成部門的港口管理局,這種新管理機構的誕生,它的職能應重新來定位。這里我們不妨從行政管理學的角度,用比較行政學的方法來探討一下港口管理局的職能定位間題。
行政管理學通常把政府在市場經濟系統中的作用概括為政府規制型(英美模式)、政府引導型(歐洲模式)、政府主導型(東亞模式)三種。三種形式各有側重,各有特色。但從我國的傳統理念出發,從目前我們所處的經濟發展階段考慮,新一輪機構改革之后的政府,在我國杜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中將起主導作用。
只有這樣,我們才能盡快建立起政府有效、市場規范、企業活躍、保障完善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新秩序。在這個大背景下,港口管理局的職能定位可以這樣來確定:
1、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關于港口工作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制訂地方港口章程和有關行政管理辦法,經批準后組織實施;2、根據交通部制定的全國港口布局規劃,負責編制地方港口布局規劃和總體規劃及其報批工作,并組織實施;3、作為國有資產的代表,監督港口企業對國有資產的經營、管理,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4、負責征收港口行政性規費、管理和監督港口經營性規費;5、負責港區陸域、水域和岸線管理,審批或授權審批港口岸線的使用和港區建設施工項目;6、負責港口基礎設施的立項、設計審查、報批及建設和管理工作;7、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對設立港埠企業和其它單位從事港口經營性業務的申請進行審批或者審核后報批;8、負責維護包括公安、消防、環保、衛生防疫在內的港口秩序,對港口的生產經營和港口作業的安全質量進行監督檢查,進行港口生產的統計分析、匯總、上報;管理港轄區內的引航工作;9、收集、發布港口的經濟信息,負責港口的國際間、地區間合作與交流;10、負責本級政府各部門間有關港口事宜的協調,完成上級交辦的其它工作。
三、適應形勢,構建新管理機構的基本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