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10 | 旅游管理
一、旅游資源的概念和內涵
我國現代旅游業起步較晚,上個世紀七八十年代開始國內學者從不同角度給旅游概念下定義。2003年頒布實施的《旅游資源分類、調查與評價》國家標準將旅游資源定義為:“自然界和人類社會凡能對旅游者產生吸引力,可以為旅游業開發利用,并可產生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各種事物和因素。”旅游資源的內涵十分豐富,主要包含了以下幾點:第一,旅游資源都是旅游活動的客體;第二,旅游資源具有吸引旅游者的功能以及旅游價值;第三,旅游資源能產生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第四,旅游資源是復合型資源,不但包括人文歷史資源還包括自然資源。二、桂林市旅游資源開發利用中出現的問題明代著名的旅行者徐霞客對桂林特有的喀斯特地貌做了介紹,從此桂林聲名鵲起。桂林市對旅游資源的開發刺激了經濟的發展,提高了人民的生活水平,但是在開發利用的過程中卻出現了不合理的一面。
(一)旅游資源的過渡性開發
旅游資源有著地域空間、自然資源、環境承載量、生態系統承載量等因素的限制。開發商為了創收增收,沒有對景區旅游資源進行科學合理的評估以及沒有符合市場調研的情況下肆意擴大開發、擴張項目、對旅游資源進行超越容量開發。超越旅游資源開發直接產生負面影響,降低了旅游質量,造成惡性循環。比如,屬于省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桂林市平樂縣榕津古榕景區及其建筑群原有的青石路面被含有現代氣息的水泥路面取代,千年古榕也因為沒有保護措施而遭到破壞;另外在少數民族聚居地,低于相對封閉,豐富,多元的傳統文化得以保存。而旅游的開發使得這些地方由封閉走向開放,單純走向復雜,不可避免地出現了傳統文化與外來文化的對峙現象。在桂林龍勝縣的少數民族聚居區域內旅游開發商為了迎合市場和游客的不當需求,對少數民族文化產品進行變質的包裝,使少數民族文化精華失去了原有的文化內涵。這樣強勢的外來文化勢必侵蝕了原有的少數民族風俗風情,極大影響了少數民族文化保護和發展的可持續性。
(二)旅游開發過程中忽視對景區生態環境的保護
生態環境的保護問題早已深入人心,我國已經把生態環境補償機制納入到深化經濟改革的重要內容中。但是人們在享受旅游業帶來的好處的時候,卻忽視了對與旅游業相濡以沫的生態環境的保護,環境危機已經對旅游業的可持續發展構成嚴重挑戰。漓江上游興安縣溶江鎮黃柏江河段出現了非法采伐打撈河沙的現象,挖沙后遺留的鵝卵石隨意堆放阻礙了漓江自然的泄洪、排洪,改變了原有的河道,阻礙水上的交通。另外,許多著名的風景名勝區為了盲目的追求利潤,忽視對游客數量的限制加上各個景區缺少環保警示牌以及對游客環保宣傳力度不夠,游客在旅游過程中產生的大量廢氣和生活垃圾超越了景區生態系統的自凈能力。景區內的水文、氣候、土壤、動物、植被等受到嚴重影響,不利于旅游資源的可持利用。
(三)旅游資源的破壞
旅游資源的破壞是指因自然力或者人類活動對旅游資源所造成或者所實施的毀損行為。不可抗力的自然力如地震、火山噴發、洪澇災害等對旅游資源的破壞不可避免,只能人為的減小損害的程度。人為的破壞則有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因規劃不合理,在旅游資源開發或者城市建設過程中對旅游資源產生建設性破壞的行為。桂林市限制城市樓房的高度就是為了防止樓層高度超過自然山峰高度,影響山水城市合理布局,避免破壞自然景觀的協調性。另外一方面,在對舊城改造或者拆遷過程中文物時有被破壞的現象。第二,人類在生產過程中的對旅游資源的直接破壞或者污染破壞。類似于采石燒制石灰、沒有污水處理設施將生活生產污水直接排到江河等這些生產行為對旅游資源的破壞都是直接的。第三,旅游活動中因管理不善導致旅游資源遭到破壞。人類大量的參與旅游活動,客流量超過景區承載量會加速旅游資源的破壞;旅游游客在旅游景區亂刻、亂畫、亂丟垃圾等行為時有發生,同樣給旅游資源造成了毀壞。桂林市旅游資源開發過程中出現的幾個方面還不能完全囊括旅游資源開發過程中所有的問題。例如,旅游資源的產權問題、旅游資源開發規劃問題、旅游資源開發項目的審批問題等都屬于迫在眉睫的研究內容。
三、旅游資源相關的法律制度現狀
(一)相關資源保護法律制度
國家從不同角度對旅游業相關領域進行立法規范,其中對旅游資源的法律保護也逐漸形成了體系。這個體系主要由法律法規與技術規范兩部分組成。
1.法律規范
第一,我國憲法中有關旅游資源的規定。我國憲法中第九條和第二十二條規定了國家保障保護自然資源與人文歷史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侵占或者破壞。第二,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對旅游資源保護。對旅游資源保護的法律建設也在不斷完善,《中國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國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國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第三、行政法規。由國務院根據授權制定的行政法規,這類法規主要表現形式為《條例》或《暫行條例》。例如,《自然保護區條例》和1988年國務院公布的《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像這類條例的出臺填補了國家立法上的一些不足。第四、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對旅游資源保護做出了詳細規定,細化了旅游資源在開發、利用、保護、改善等活動過程的管理,能夠因地制宜,充分發揮地方的特色和優勢,主觀能動的處理本地方的事務。
2.技術規范、行業標準
為了保障專業性的技術工作符合質量要求,科學規范,國家和地方制定的一些對特定主體有約束力或者強制性的標準或者準則。這些標準雖然不屬于法律規范,但是很大程度上起到了約束作用,在處理某些專業領域問題的情形下是公認的規范。這類標準分為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行業標準。我國2003年頒布實施的《旅游資源分類、調查與評價》就屬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森林公園規劃設計規范》等。雖然這些法律法規的立法目的不是專門針對旅游法律關系,但是在實踐過程中解決旅游法律問題的時候仍可以適用這些法律規范,這部分法律規范初步構成了我國旅游法律法規體系和基本框架。在保護我國旅游業發展方面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