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10 | 法律學
自孔子系統闡述儒家思想,經孟子、荀子及其他儒生發展,到漢武帝時為一個大關節點,武帝采納董仲舒的建議,獨尊儒術,以儒家作為官方的觀念體系,依據儒家的道德和專業知識錄用官員。自此之后,儒家思想即成為中國的主流觀念,一直到20世紀。這其間,儒家關于生命、倫理、社會、國家、天下的觀念,對中國兩千年來的政治、法律及司法活動,發揮著支配作用。大體可以說,儒家的理念塑造了古代中國的法律文化,并且對今天的法律文化仍具有一定影響。
歷代儒家賢良迭出,關于法律問題的討論也汗牛充棟。討論儒家法律觀的一個簡便辦法是以孔子、董仲舒兩人的思想為線索。這兩人生活于古典時期,其思想具有比較純正的儒家特征。之所以略去孟子,是因為孟子對這個問題的討論實在太少;之所以略去荀子,是因為他的法律思想與法家過于接近,難以凸現儒家之理念特征。更為重要的是,這兩位圣賢身處于古代中國社會治理結構發生重大轉折的時期,其對于法與權力、道德、禮俗等問題的討論,構成了此后兩千年進行這方面討論的基本“范式”。
對于儒家的法律思想,人們首先有一個印象:儒家重德治而輕法治。確實,孔子等古典儒家思想人物根本就沒有談到現代意義——也即西方意義上的——“法律”(law)。在古代中國的語言中,“法”要么是指法度,即行政制度安排,要么是單指刑法。不過,這并不等于說,中國就沒有與西方對應的民法、商法、憲法。只不過,它們體現在其他規范中,比如,關于民事關系的很多規范體現于“禮”、“禮俗”之中,商法則普遍地以習慣法、慣例的方式存在。不過,本文既然討論的是儒家法律觀,就不想過多地討論各個部門法的細節,也不準備討論歷史上真實存在的法律與司法狀況,因為,這種狀況更直接地由具體的立法、司法制度決定。
本文將集中討論儒家的法律觀,即儒家是如何理解法律的,孔子、董仲舒在自己的理念體系中是如何處理他們所理解的法律與國家、權力、道德之間的關系。這樣的討論難免有以今度古之嫌,不過,惟其如此,今人才能夠理解古人,這似乎也是賦予儒家理念以現實生命力的惟一辦法。
一、前儒家時代的周禮與禮治現代意義上的法律是孔子所不知曉的。按照現代法學教科書的經典定義,法律就是被授予立法權的機構——通常是議會,有時也包括行政機構——所頒布的、具有普遍的、強制的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
①而在孔子的時代,沒有這種法律。我們今天所理解的法律之功能,在孔子的世界,主要由兩種規范來承擔的:一個是“禮”,另一個是“刑”,這兩者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質。
理解這一點的關鍵是明白一個常識:孔子生活于“封建制”下。半個世紀以來的官方史學顛覆了傳統中國政治與歷史知識傳統中賦予“封建”一詞的含義,以之形容秦以后的政制。殊不知,秦以來的政體恰與“封建”相反。秦之立國,就刻意地打破封建秩序,致力于建立皇權專制政體。因為要行專制,秦始皇就堅決拒絕封建的任何因素,比如絕不再分封子孫、功臣,而是建立君主直接任命官員的郡縣制。
所謂封建制,是與皇權專制相反的一種政體,其特征就是治理權的分散。周王雖為天下共主,但卻不能直接干預各封國內部事務;在封國內部,諸侯也不能干預各“家”事務,卿大夫自行其政。
古人講“齊家、治國、平天下”,倒也道出了封建政制構造與運轉的奧秘:封建政體確實不是天子命令諸侯、諸侯命令大夫,而是自下而上地構造出來的:先有家,后有國,最后才有天下,諸多家構成“國”,諸多“國”構成周的天下。
不過,在周的封建制度下,治理權雖然分散,一個統一的秩序卻無疑是存在的。維系周之封建秩序的關鍵,乃是“周禮”。儒家學問中非常重要的一個分支就是禮學,正統的十三經中就有《周禮》、《儀禮》、《禮記》三部。從性質上說,禮是習慣法體系。這是中外封建制度的共同特征。誠如法國史家馬克•布洛赫所說,在西歐封建時代,法律就是習慣法。②那個時代沒有“立法”的觀念,人們不相信國王或者任何別的人或機構,有能力、有資格、有權力按照自己的意志制定法律。事實上,法乃是先于立法的。歷史上所謂的授法者(law-giver),其實只是在“發現”已經存在于共同體中的法律規則體系。
①在前現代社會、尤其是在封建時代,法律其實很神圣。禮也正是這樣的封建性習慣法體系。孔子曾說:“殷因于夏禮,所損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禮,所損益,可知也。”②看得出來,三代之禮是陳陳相“因”,保持了相當程度的連續性。為什么?就是因為,禮本來就是習慣法。成湯、周公作為古代社會的“授法者”,所從事的工作不過是對習慣性規則予以記錄、整理,并有所“損益”,而不是“創制”(make)全新的禮。盡管歷史上有“周公制禮”的說法,但這里的“制”毋寧是指既有習慣性規則之成文化、系統化。
禮的初始形態必然是不成文的。孔子曾經贊美周的制度“郁郁乎文哉”,但從《左傳》等歷史文獻看,即便是“周公制禮”之后,禮的大部分規范仍是不成文的。它們體現于一些“故事”中。所謂故事,就是西方的“先例”,它們由“史官”保存、解釋。所以,史官在封建時代地位很高[2](P263),因為他們就是“禮法之官”。禮或者說法律是什么,是由他們來保存、解釋并進行闡明的。
作為一種習慣法體系,禮當然也就是一種全能法律。禮覆蓋了人們生活的方方面面,如《禮記》開篇所說,“夫禮者,所以定親疏,決嫌疑,別同異,明是非也……道德仁義,非禮不成,教訓正俗,非禮不備。分爭辨訟,非禮不決。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禮不定。宦學事師,非禮不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