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10 | 法律學
一、西部生態環境基本現狀及突出問題評價
在實施西部開發戰略過程中,保護并逐步改善西部地區的生態環境,對于開發西部和實現西部地區的持續、健康發展至關重要。開展生態環境現狀調查,對西部地區生態環境現狀進行科學評價,為西部開發戰略的實施提供決策依據,是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貫徹落實西部開發戰略的重要舉措之一。
(一)西部生態環境的基本現狀
1、自然環境脆弱,生態承載力相對低下。西部地域遼闊,被列入國家西部大開發范圍的有12個省、直轄市、自治區,其國土面積超過中、東部地區的總和。該地區氣候條件差異顯著地質條件多變,地貌類型多樣。西北干旱少雨,荒漠化程度嚴重;西南山高坡陡,土層淺薄,多暴雨;青藏高原區寒冷嚴酷,空氣稀薄。該區域社會經濟發展相對滯后,生態環境脆弱,生態承載力低下,為全國生態環境最為惡劣的地區。[1]
2.資源豐富,局地生態環境尚未惡化。西部地區生物、礦產、土地和旅游等資源豐富,是我國自然資源豐富地區,是我國野生物種最豐富的地區之一,不僅生物多樣性豐富,而且特有性高。該地區的生物多樣性在全國和全球都具有極其重要的地位,區域內橫斷山脈、雅魯藏布大峽谷等局地生態環境尚未惡化。
3.生態環境戰略地位重要。西部是長江、黃河等大江大河的發源地,是我國解決沙漠化、水土流失等生態問題的主戰場和生態環境保護的重點區域,是我國中東部地區重要的生態環境屏障和確保我國生態安全的關鍵地區,也是全球氣候的敏感區,戰略地位極其重要。
(二)西部生態環境面臨的突出問題
1.水土流失嚴重,植被破壞嚴重。
水土流失是全國性的重大問題,西部地區表現尤為嚴重。2005年,西南和西北地區水土流失面積分別占全國的24.85%和22.35%。嚴重的水土流失,造成山洪、淤積、破壞性山地等生態災害,加之該地區生態環境極其脆弱,破壞后生態體系的重建困難重重。西部草場70.7%的面積嚴重退化,草場生態系統功能紊亂、失調和衰退,使草原生態與生產能力不斷下降,草畜矛盾十分突出。由于毀林開荒,森林覆蓋率急劇下降,森林類型向不合理方向演化。
2.水資源嚴重失調,干旱災害嚴重。
西部許多地方出現河水斷流和湖泊萎縮、咸化、干涸的現象。由于供水不能滿足正常的需求,西部是干旱災害的頻發區,干旱災害范圍廣、面積大、歷時長、損失重,西北降水量少,新疆、內蒙西部地區降水量不足lOOmm,陜、甘、寧三省只有300mm;西南地區雖然多雨,但雨量時空分布不均。黃河中上游旱災時而發生。西部的干旱影響著全國,致使各地出現高溫,并誘發蝗災等其它災害。
3.荒漠化問題加劇,風沙危害蔓延。
我國是世界上荒漠化問題最為嚴重的國家之一,現有荒漠化土地262.2萬平方公里,占國土總面積的29.3%,涉及18個省(區、市),而且荒漠化土地面積仍以每年2460平方公里的速度在擴展。西北五省、區是荒漠化的重災區。新疆的荒漠化土地已經達到7692.1萬公頃,占全國荒漠化土地總面積的46%。甘肅河西走廊北部的沙漠已經向南擴展,風沙線每年向前推進8-10米。近30年來,因沙害而棄耕的農田達12.7萬公頃,尚有40多萬公頃處于沙害的威脅之中,在風沙線上有679個村鎮時刻處在被流沙淹沒的危險之中。[2]
目前,沙塵暴的發生頻率增加、強度增大、范圍擴展,已影響到江蘇、安徽等十幾個省、直轄市、自治區。
總之,西部地區資源破壞嚴重,生態環境惡劣,西部生態環境建設已經迫在眉睫。西部生態環境建設是我國在西部大開發戰略實施過程中,針對日益復雜的西部生態環境問題進行深刻反思的結果,這需要全面控制機制,探索建立一套有效的國內環境問題綜合控制、全過程控制機制和國際合作機制及國際環境危機處理機制;而無論是國內機制還是國際機制的建立,都離不開法律的作用。[3]
法律是進行西部生態環境建設的基礎和重要保障。
二、法律對西部生態環境建設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一)法律的告示作用,可以為西部生態環境建設提供可行的制度框架和范式
法律代表國家關于人們應當如何行為的意見和態度。這種意見和態度以贊成和許可或反對和禁止的形式昭示于天下,向整個社會傳達人們可以或者必須如何行為的信息。[4]
通過法律,人們知道什么是國家贊成的或反對的。我國雖然在西部大開發戰略實施過程中從國家安全高度將西部生態環境保護明確為我國環境保護目標,并確立了西部生態環境建設戰略,但這些都是政策性的原則綱領,有關西部生態環境保障的決策機制、衡量標準、監測預警系統、基本制度、對策措施難以確定,使得既定的西部生態環境建設戰略,難以有效貫徹于具體環保計劃與實施步驟中。環境保護需要強大的國家意志保障,而法律以其自身獨特的秉性可以解決這一難題,通過法律的告示作用,可以將西部生態環境建設由政策規定、國家意愿上升為國家意志,從而為西部生態環境建設提供一個可行的制度框架和范式,保障西部生態環境建設戰略的法律地位在社會中得以確立。
(二)法律的指引和強制作用,可以規制人們的行為,建立合理的生態秩序
法律可以通過規定人們的權利和義務以及違反法律規定應承擔的責任來調整人們的行為,即法律具有指引和強制作用。日益嚴峻的西部生態環境形勢,擾亂了人與人的社會秩序,也嚴重影響了人與自然的生態秩序。面對日益嚴重的西部生態危機的挑戰,我們應采取有效措施重新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重構生態秩序。需要依靠什么手段呢?馬克思主義認為,法律在一定意義上就是為了建立和維護某種秩序而存在。“法律是秩序的象征,又是建立和維護秩序的手段。”[5]法律可以規制人們關于西部生態環境問題的各種行為,鼓勵保護生態環境的行為;同時也對破壞西部生態環境的行為予以制裁。在西部生態環境建設過程中,法律是防治和制止人與自然無序狀態的經常手段,法律通過對人與自然關系調整、經濟發展與生態保護之間矛盾的協調,為我國西部地區生態秩序的重新建構提供預想模式、調節機制和強制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