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10 | 社科相關(guān)
摘 要:宋明理學作為我國封建社會時的統(tǒng)治思想有其自身的不足,但其提出的一些命題思想如“存天理,滅人欲”、“格物窮理”、“天人合一”等對現(xiàn)代社會有一定的積極意義。在摒棄其不合理因素的前提下探究其值得我們學習和提倡的某些人文精神,并從中得出一些有益于現(xiàn)代化建設(shè)的時代價值啟示。
關(guān)鍵詞:宋明理學;人文精神;時代價值
自辛亥革命以來,儒家思想特別是宋明時期理學因社會的急劇變化而迅速沒落,其價值與思想也成為許多先進知識分子的批判對象。“從‘五四’洋溢浪漫激情的倫理革命到“文革”充滿荒誕與嚴峻的政治批判,戴震的所謂‘以理殺人’成了知識階層與社會公眾鄙棄宋明理學的口頭禪。” 宋明理學作為近千年來封建統(tǒng)治時代的統(tǒng)治思想,其本身是有封建社會遺留下來的糟粕,但其中的一些合理思想和人文精神在當代依然綻放著思想光芒。
一 、宋明理學中所蘊涵的主要哲學思想
宋明理學指宋明(包括元清)時代占主導地位的儒家哲學思想體系。從狹義上理解:理學主要是指在宋代占統(tǒng)治地位的以洛學為主干的道學,至南宋朱熹達頂峰的以“理”為最高范疇的思想體系。其主要哲學思想表現(xiàn)在以下方面:
首先是理學“存天理,滅人欲”思想。“天理”包含有道理、規(guī)律、秩序、準則、規(guī)定性等意思,而“滅人欲”主要是指克己省身。因此,“存天理、滅人欲”就是要防范個人欲望的過度膨脹,追尋維護社會、道德的和諧與美好;其次是“格物窮理”的思想。主要指窮究事物的原理法則而總結(jié)為理性知識;再次是“天人合一”觀念。主要包含兩層意思:一是天人一致。指宇宙自然是大天地,人則是一個小天地;二是天人相通。指人和自然在本質(zhì)上是相通的,故一切人事均應順乎自然規(guī)律,達到人與自然和諧。其中“天”并非指神靈主宰,而是“自然”的代表。
二、宋明理學中所蘊涵的主要人文精神
人文精神是指人文知識化育而成的內(nèi)在于主體的精神成果,主要表現(xiàn)為對人的尊嚴、價值、命運的維護。人文精神包含人性、理性和超越性三個主要元素。宋明理學反映了中國封建社會后期有見識的知識分子在思考和解決現(xiàn)實社會問題中所產(chǎn)生的哲學智慧,它深深影響了中國古代社會后半期的社會發(fā)展和文明走勢。因此,發(fā)掘其人文精神的重要性也就不言而喻。
1.“存天理,滅人欲”思想中蘊涵的人文精神。
“人性”主要精神就是尊重人,尤其是尊重人作為一種精神存在的價值,它是尊重人的理性價值追求,而“存天理,滅人欲”恰恰體現(xiàn)了這一思想的命題。
理學家們著重于封建社會倫常秩序的建立,因而提倡節(jié)欲以維護封建社會的人倫關(guān)系的平衡。“天理”反映的是人的理性追求和理性精神,而“人欲”反映則是人的感性需求。因此“理”就成為人之所以為人的根本,從某種意義上說“理”就體現(xiàn)了人的人性,而“欲”只是人的非理性部分。鑒于此,理學家提出了“存天理,滅人欲”思想。其中,“‘天理’是指社會的普遍道德法則,而‘人欲’并不是泛指一切感性欲望,是指與道德法則相沖突的感性欲望。” 因此,“滅人欲”就是消除這些不合理、沒有人性的欲望。至于“飲食男女”的“人之大欲”,理學家并沒有加以否定,并稱“飲食男女之欲”為性,性就是天理,而天理則是加以肯定。此外,“富貴利達、取之有道”也可看作為“理”。二程說:“以富貴為賢者不欲,卻反人情。人無利,直生不得,安得無利?” “富,人之所欲也,茍于義可求,雖屈己可也。” 主要是指人們追求物質(zhì)利欲是正當?shù)暮侠硪螅沁@種追求不是不擇手段、不通人情,而是生財有道、取之有道。
從“男女之欲”和“富貴利達”之欲中可知:理學家并沒有對人的欲望加以否定,而是對人的欲望加以區(qū)分。理學家的“去欲存理”的道德修養(yǎng),雖然有其許多不足之處,但他們在否定的同時又肯定了人的正當利欲追求,對于現(xiàn)今社會中存在的不擇手段、追求利欲最大化確有其反思功能。只有在合理性、合理義的前提下追求利欲,人們才能保持人的理性。從某種意義上說這也就是尊重人自身,進而才能達到人文精神中尊重人的要求,再進而實現(xiàn)人性與理性的統(tǒng)一,其所具有的人文精神也就不言而喻了。
2.“格物窮理”思想中蘊涵的人文精神。
人文精神的另一個命題就是“理性”,指的是人是有思想、有頭腦的,能夠思考真理、追求真理,而“格物窮理”思想就體現(xiàn)了這一人文精神要素。從 “格物窮理”、“格物致知”上看:理學家要求人們成為理性的認識主體和實踐主體。
首先,理學家認為人是理性的認識主體。理學家們的“理”是通過“格物”得來的,而不是從感性直觀中得到的。二程曾說:“格物,須物物格之,還只格一物,而萬理皆知?怎生便會該通?若只格一物,便通眾理,雖顏子亦不敢如此道。 從中可知,“理”即不是天生的,也不是上帝賞賜給人們的,而是靠人們“格”所得的。一個“格”字就是人的主觀能動性的體現(xiàn),是人們在認識“理”過程中主體地位的完美表現(xiàn),也是人理性的認識主體的體現(xiàn)。
其次,理學家們的知行關(guān)系也要求人們成為理性的實踐主體。不管是二程的知先行后,朱熹的論先后、知為先,還是王陽明的“知行合一”,都要求人們重視“知”的重要性。從某種層面來說,“知”代表的就是人的理性,“行”則表明是人的實踐。理學要求在“知”的理性指導下進行實踐的“行”,也就是說“行”必須是有理性的。從這一點上看,雖然理學家們沒有真正意義上的實踐觀,但他們在“格物”的觀點中體現(xiàn)出的人是理性的實踐主體這一思想是不可否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