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貫徹落實自治區、市和區環境風險安全隱患大清查大整治工作的統一部署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2014年市人民政府掛牌督辦重大環境風險隱患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以及相關工作會議精神,切實推進環境風險安全隱患整治工作,及時消除環境風險安全隱患,有效遏制各類環境污染事故發生,區人民政府決定對全區1處重大環境風險安全隱患進行掛牌督辦整改。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高度重視環境風險安全隱患整治工作
實行區人民政府掛牌督辦整改重大環境風險安全隱患,是為了進一步加強環境安全風險隱患清查整治的基礎工作,有效防范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一項重要措施。有關單位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認真研究部署,采取有效措施,積極協調解決環境風險安全隱患整改中存在的問題和困難。
二、切實抓好整改,徹底消除重大環境風險安全隱患
整改責任單位要按照環境風險安全隱患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落實人員、資金和措施,切實履行整改責任,確保按時整改到位;監管單位負責依法對環境風險安全隱患整改工作進行全程跟蹤督查,督促整改責任單位按時按質按量完成整改任務,對實施整改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時協調解決。實行環境風險安全隱患整改月報制度,整改單位需于每月6日前向區委、區人民政府有關領導和監管單位匯報隱患整改進展工作情況。
三、嚴格程序,及時辦理重大環境風險安全隱患銷號手續
按照整改時限,區人民政府掛牌督辦的重大環境風險安全隱患整改結束后,由整改責任單位向區人民政府申請。接到銷號申請后,于5個工作日內組織現場驗收,經驗收合格的,區人民政府將綜合材料報請市人民政府督辦責任人審查同意后,予以銷號。因客觀原因未能按時完成整改的,由整改單位提出申請,經區人民政府審核并報市人民政府督辦責任人批準,整改期限可適當延期(延期時間最長不超過半年)。對到期未完成整改并未經批準延期的,由區人民政府督辦責任人約談整改單位責任人。
本方案中的責任人,如因工作分工或職務調整,由繼任者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