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13 | 社會管理論文
一、社會管理職權的法定化
法治一個核心的要素就是限制公權力,要求職權法定。任何政府機構和管理部門,包括管理人員,其承擔的職能、管理的權限,都必須有法律的明文規定或授權。所謂的“法無明文規定即禁止”,針對的就是政府機構和管理人員。一方面,要避免出現管理的真空地帶。面對社會發展的快速變化,許多的新事物、新矛盾和新問題,都需要有關職能機構進行相應的規范管理。否則就會陷入無序和混亂狀態。這就要求立法部門或上級部門依法及時進行授權,及時對管理機構和管理職權加以明確。要么修改相關規定,要么出臺新的制度規范,從而避免有問題卻無對應機構管理的法律空白。另一方面,要盡量避免管理職權的交叉,防止出現推諉扯皮現象的發生。社會管理職權的法定化既要求政府機構都有明確的管理職權,也要求盡量避免管理職權的重疊與交叉。然而現實中,職權交叉、多頭管理的現象屢見不鮮。要么對疑難問題相互推諉從而導致無人管理或管理不善的;要么對有利可圖的管理事項,多家機構搶著執法的現象。因此,立法部門在對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時應對這類現象加以重視,從而避免此類現象的發生。
二、社會管理模式的人本化
法治的另一個核心就是公民權利的保護。在現代社會,管理本質上就是對人的工作。因此社會管理的法治化必須堅持以人為本,實行人本化管理,也即我們通常所說的“服務型管理”。過去我們一直沿襲計劃經濟時代所建立的“政府和社會本位”的社會管理模式。政府一方面擁有強大的行政權力,價值追求更趨向于穩定,而不是公民權利的維護。另一方面,在“政府本位”體制的支配下,政府直接面對大量宏觀、微觀的管理活動,出現了管得過多、統得過死的局面。該管的沒管好,不該管的又干涉過多,導致社會缺乏活力,民怨不斷。因此,社會管理的法治化也必然要求傳統管理模式的根本轉型,要從過去的以政府和社會本位轉向以人為本位。管理不是目的,服務民眾才是根本。而以人為本的社會管理模式一方面要求我們的政府機構和管理人員首先必須轉變管理理念,要把過去作為管理對象的民眾看做是我們服務的對象,管理的目的不僅僅是追求社會的和諧穩定,而是民眾工作生活的方便、滿意,社會問題的有效解決。以城市流動小攤販的管理為例,就因為地鐵旁、公交旁或者小區旁邊很少有正規的早餐點。如果有的話,相信人們自然就不會去衛生難以達標的小攤販買了。因此我們管理者更應該從社會問題產生的根源出去想辦法,找對策,堅持以人為本,才能標本兼治。同時,堅持以人為本的社會管理模式,也可以最大限度的減少執法中的對群眾利益的侵害,減少矛盾沖突。
三、社會管理方法的科學化
社會管理法治化必然要求社會管理手段的科學化。作為上升為法律制度層面的社會管理的方式方法,必須是從社會實際出發,實事求是的反映社會管理發展的客觀規律。否則,一旦背離社會發展實際的社會管理手段成為全社會必須普遍遵從的社會管理制度,那么所帶來的社會后果則是非常負面的,要么效率低下,要么廣受社會詬病和抵制。比如許多過去的行政處罰幅度彈性過大導致執法人員自由裁量權過大,違法罰款最高限度過低導致違法成本太低、違法行為得不到有效遏制等;比如集中執法、運動式執法導致的違法現象反彈等。社會管理方法的科學化,要求社會管理的體制和機制必須“能調動一切積極因素,激發全社會的創造活力;能正確反映和兼顧不同方面群眾的利益,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和其他社會矛盾,妥善協調各方面的利益關系;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的關系,使社會關系相互協調、相互促進,確保社會穩定。”一是要適應時發表展的需要。如今的中國早已經進入網絡信息化時代,手機上網越來越普及。網絡購物,網絡交友,網絡支付,網絡游戲,網絡新聞、視頻、電影,微博,微信,QQ等等,人們的日常工作生活幾乎無法離開網絡。于此相應的是,許多的新的社會問題也隨之而生,網絡詐騙、網絡謠言、網絡病毒、網絡銷售非法物品、網絡黃賭毒等網絡犯罪問題日益突出。面對這些網絡時代的新問題,傳統的方法手段顯然不能適應,而必須采用新的科技手段來發現、監控、預防和處置,從而確保網絡社會的規范有序。二是要注重管理的長遠效果。社會管理中必須依法貫徹持續性的管理目標、持續性的管理行為和持續性的管理效果。要從問題的源頭找原因,避免頭痛醫頭腳痛醫腳、治標不治本的社會管理方式,從體制性源頭、行為性源頭、發展性源頭等諸方面查找問題的原因。要注重社會管理的常態化和制度化,不能只顧臨時需要,比如重大節日、重要時間節點的重點集中整治。突擊整治固然有效,但一旦風頭過后,問題又會卷土重來。因此,不能以突擊整治為管理的常用手段,而僅作為常態管理中應急狀態的補充。
四、社會管理程序的規范化
程序與實體相對應,兩者相輔相成,缺一不可。法治要讓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實現,其實質就是要求程序的正當性和規范化。社會管理的法治化,不僅要規范政府“管什么”的實體問題,更要規范政府“怎么管”的程序問題,而且要把社會管理程序的規范化作為推進社會管理法治化的核心內容。要努力實現社會管理正當目標與正義程序的高度契合,而不是分裂。不能為了實現社會管理目標而不遵程序,更不能不擇手段。否則,所產生的社會管理后果就將是“毒樹之果”,不是管理者和社會所期望的。因此,我們必須高度重視程序在社會管理法治化中的關鍵作用。一方面,必須轉變程序影響效率的傳統理念。過去,我們之所以重實體輕程序,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認為有了規范的程序,按規定的程序做事,辦事效率會大大降低。因此很多情況下不是沒有程序,而是不按程序來,且錯誤的認為這樣辦事效率會更高。于是所謂的“特人特辦、特事特辦”現象在一些地方被奉為“大膽改革創新”。這是典型的人治錯誤思想,必須堅決拋棄。只有一切按程序來,才會有章可尋,有序可遵,否則,群眾辦事沒有未來的預期,不知道結果會怎樣,一切皆取決于辦事的人。程序可以不斷優化,但絕不可偏廢。另一方面,要不斷完善程序性規章制度。在國家層面的《行政程序法》未出臺之前,地方要把建立和完善社會管理程序作為創新社會管理與推進依法行政的重點任務。因為只有將社會管理的環節、實施步驟程序化、規范化,才能讓社會管理人員有所遵循,從而避免管理的隨意性。要重點完善社會管理對象的參與程序,保障其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開創參與型、共治型、開放型社會管理新局。所有社會管理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干部,必須牢固樹立程序意識,遵守程序規則,嚴格按程序辦事。對違反社會管理程序損害群眾利益或造成嚴重后果。(本文來自于《社會觀察》雜志。《社會觀察》雜志簡介詳見。)
五、社會管理制度的有效化
法律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有效的實施。一個國家的法律制度不管是如何的完善,如果得不到嚴格的執行,得不到有效的遵行,那也是空的,無法實現真正的法治。社會管理的法治化也是如此,我們不僅要不斷健全完善社會管理領域的法律制度,我們更要嚴格的實施這些法律制度,真正讓這些法律制度落地,實現社會管理制度的有效化。因此,一方面,執法部門要嚴格施行社會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存在富人、窮人區別對待,官員、民眾不同措施,堅持違法必究、執法必嚴,樹立法律制度的權威性和強制性。另一方面,人大等法律監督部門必須加強對社會管理相關法律制度有效實施的監督檢查,對執法部門嚴格執法、規范執法加強考核問責,查處和杜絕不作為、瀆職以及濫用職權等行為。同時,“法治不只是現代社會的治理方式,而且是現代公民與官員的生活方式、思維方式。只有法治普遍成為官民的生活方式、思維方式時,法治才真正稱得上充分實現。”我們必須加強對領導干部、執法人員、社會群眾的法治觀念教育,增強敬法畏法守法意識,真正在內心樹立起對法律的信仰。
作者:黎明琳 單位:中共上海市黃浦區委黨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