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國:實踐中強調“五個活動”
美國的法律教育有兩大特征:其一,多個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教育的課程并存,這些課程都涉及多個方面。其二,基于長期性的視點,重視順次教育法的價值與思考方式的重要性,從低學年逐步到高學年,就同一主題,在對應成長階段,在改變教材的同時,讓其學習下去,其中包括“五個活動”:一,StreetLawInc.的活動。這項活動,主要是以中學生為對象,除編成StreetLaw等教材外,還致力于教育方法的實踐,為擔任法律教育的教員實施課程與計劃培訓。同時,還與法學院合作,作為法學院的一種咨詢課程,在中學等教授法律問題或者從法律的觀點考慮日常生活。
其副產品是可以讓中學生們以法學院的學生為榜樣。二,SeattleYouthInvolvementNetwork的活動。該組織屬于非政府組織。管理著由市長主導的青年會議,從各地招募學生(對象是14至19歲)參加會議,進行討論,與市長會見,會見后將談論的結果反饋回社區。三,EastsideCatholicHighSchool的活動。該項活動作為課外活動的一環,實施JSA(JuniorStatementofAmenca)的課程。具體就是召開以全美國為單位、以中學生為成員的議會,與聯邦議會一樣,在由兩院制構成的會議中,每年一次提出法案,說明主旨,進行議論,決定法案的裁否等。四,ShorecrestHighSchool的活動。作為課外活動,在法院的協助下,進行少年裁判的實踐。針對實際發生的案件,由法官、陪審員進行裁決,但這個法官、陪審員、法院職員等都由高中生充當。
處理的案件包括偷竊店內物品、違反交通法規等,在案件本身有罪的情況下,成為審判的對象,這些活動被定位于一種調停的程序。五,ConstitutionalRightsFoundation的活動。這是一個因制作法律教育的代表性教科書、課程而出名的一個團體。CRF的教材是以高中生為主要對象。例如,在加州,由高中生進行模擬裁判,在得到各郡的教育委員會的協助下,同時在法官、律師協助下展開與進行。
二、法國:廣泛聽取父母意見
在法國,在學校的日常生活中,作為市民教育,進行有意識的法律教育。例如,學校的規則不單單是學校的命令以及對孩子的約束,而且具有法律規范的意思。在制定、修改規則之際,要反映孩子們的聲音,班級與學校的決議事項通過學校的代表向市長轉達,規則要廣泛聽取父母意見的基礎上進行制定,向管轄地區的督學官事務所提出,接受承認。并且孩子們的聲音不僅反映在學校的規則上,也通過在縣級、全國層面的兒童議會向行政機構反映。從內容看,法國憲法的格言“自由、平等、博愛”,是對應各年齡段,通過各種表現形式,被反復的灌輸。
三、瑞典:注重法律與司法的教育
在瑞典,主要是對小學七年級的學生(相當于中國的初中一年級)進行法律教育。以運動為例,說明規則的必要性。以盜竊為例,說明刑事程序的流程、法律工作者的工作及作用,通過法律比賽與模擬法庭,來理解司法程序,以及講授受害人的經驗等,參觀實際的審判等法庭旁聽等實踐也很盛行。
在法庭上不僅是旁聽審判,而且使用更為體驗的手法,事前讓學生預測旁聽案件的判決,讓其思考與實際判決的差異。另外,瑞典的法律教育還有一個特點,那就是從小學階段開始講授兒童的權利。因為在瑞典,民主主義成為教育的基本,而民主主義之中,法律與司法是必要的工具。瑞典在這樣的認識下,注重法律與司法的教育。
對于法律與司法的教育比重,作為根植參與社會的意識的教育,也存在著這樣一種新的嘗試。即,對于身邊的社會問題,在某種程度上,教師會發揮主導地位,提出一定的見解,將其還原成實際的政治與社會問題。在高中階段,作為任選科目,法律的課程包括合同法、繼承法、消費者法、不動產法、金錢消費借貸法、勞動法、刑事法等,這些法律是學生們走向社會后可能馬上面臨的法律,瑞典一般將其歸納成壓縮版進行講授。
作者:劉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