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13 | 活動方案
為認真貫徹落實全國、全省安全生產電視電話會議和煤礦安全監察工作會議精神,切實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貫徹落實,進一步營造安全發展的輿論環境和社會風尚,促進全省煤礦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根據《中央宣傳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等七部門關于開展2013年全國“安全生產月”活動的通知》要求,特制定局2013年第十二個“安全生產月”活動方案如下: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廣泛深入地宣傳貫徹《煤礦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七條規定》(以下簡稱《七條規定》)和煤礦安全生產“七大攻堅措施”(以下簡稱“雙七條”)為主體內容,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牢固樹立以人為本、安全發展的理念,強化安全意識、提高安全素質為著力點,結合繼續深入開展“安全生產年”活動的各項重點任務,深入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行動,為促進煤礦安全生產各項工作落實到位,推動全省煤礦安全生產狀況的穩定好轉提供精神動力、思想保障和輿論支持。
二、活動主題
強化安全基礎、推動安全發展。
三、活動時間
2013年6月1日至30日。
四、組織機構
為加強對安全宣傳及“安全生產月”活動的組織領導,決定成立局安全生產宣傳工作領導小組。局黨組書記、局長陳國新任組長,其他局領導任副組長,各處室(中心)主要負責人任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局執法監督處,具體負責安全宣傳工作及“安全生產月”活動的組織實施。
局直各單位應成立“安全生產月”活動領導小組。
五、主要工作和活動安排
(一)以《七條規定》為核心編寫《煤礦安全生產常用知識手冊》,免費發放到每個煤礦企業和礦區相關人員。
(二)開展安全文化宣傳活動,將《七條規定》制作成幻燈片,與國家安監總局要求觀看的煤礦安全生產教育片《掘井》一起放映到每個煤礦,結合“預防瓦斯、水害較大以上事故”為主題的警示教育活動,大力營造“安全發展、預防為主”的安全文化氛圍。
(三)開展應急預案演練活動。強化應急救援協調聯動機制和聯合處置機制,組織一次煤礦應急預案演練活動。
(四)開展安全生產宣傳咨詢日活動。省局和各分局積極參與當地安委會組織的各種安全生產宣傳咨詢活動,向社會公眾和從業人員提供煤礦安全“雙七條”等政策法規、職業衛生、安全知識、技術裝備應用、防護產品使用等方面的咨詢與服務,并營造“安全生產月”活動氛圍。
(五)加強宣傳陣地建設,發揮省內主流媒體宣傳優勢,在《日報》煤監專刊、華聲在線安全頻道、人民論壇網、省局門戶網站上開設專欄,對局宣傳推進“雙七條”工作進行即時和全方位的宣傳報道,擴大國家監察在的影響力。
(六)為了進一步加大煤礦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力度,提高宣傳教育的時效性和生動性,啟動手機新媒體平臺——《煤礦安全生產手機報》的創辦工作,對我省煤礦監察戰線廣大職工、煤礦企業從業人員進行全面的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
(七)組織相關主流新聞媒體深入煤礦企業一線,采取“面對面”方式開展以“雙七條”和打非治違為核心的煤礦專題采訪報導活動,全面宣傳報導省煤礦保護礦工生命安全的好經驗、好做法,曝光煤礦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和案例,促進廣大煤礦業主變被動管安全為主動抓安全,促進廣大礦工主動參與安全管理,加強安全監督,不斷深化“心系安全、關愛生命”的礦區和諧文化。
(八)各分局要按照《關于開展煤礦安全警示教育活動的通知》和《關于全省煤礦安全生產警示教育活動的補充通知》的總體部署,結合“安全生產月”活動的要求,修訂警示教育活動的方案并組織實施到位。
六、活動要求
(一)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各單位要以對人民生命安全高度負責的精神,把“安全生產月”活動作為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內容抓緊抓好。要緊緊圍繞主題,落實安全責任、倡導安全文化、加大源頭治理、改善安全生產狀況、實現本質安全,認真謀劃、精心組織“安全生產月”活動。
(二)創新形式、注重效果。要在總結以往“安全生產月”活動經驗的基礎上,采取多種形式,真正做到切近實際、切近生活、切近群眾,使活動更富于創造性,增強針對性,注重實效性。要以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充分調動全省煤炭系統廣泛參與此項活動的積極性,積極傳播安全文化、安全知識、倡導安全的生產、生活方式。
(三)突出重點,營造氛圍。充分發揮安全生產報、煤炭報對安全生產新聞宣傳的深度主導作用,通過專題報道、深度報道、系列報道、跟蹤報道、公益廣告等形式,宣傳推廣煤礦安全生產先進經驗,報道煤礦安全生產工作成績突出的典型,搞好輿論引導和監督,倡導先進,鞭策落后,強化煤礦從業人員的安全觀念,規范其安全行為。
(四)強化措施,狠抓落實。各單位要把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月”活動作為精神文明的具體措施抓緊抓好、抓出實效。各基層單位要從充分發揮廣大職工特別是青年在煤礦安全生產中的積極作用,圍繞“安全生產月”活動,廣泛宣傳安全常識,普及安全知識,提高全社會和煤礦職工的安全意識。
各基層單位要把“安全生產月”活動開展情況,及時總結報局執法監督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