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歷史研究論文
民國時期農業金融機構的建立與運行
(一)農民銀行的建議與運行
在國民政府成立之前,中國的農民銀行僅僅有六家,數量很少,無法形成系統。但在1912年國民政府定都于南京后,農業銀行的數目就逐漸地開始增多,主要原因在于當時政府對農業比較關注,在創辦農業銀行方面也比較支持,因此在政府的大力倡導下,農民銀行如雨后春筍出現在中國的各個地區。
首先誕生的是江蘇省農民銀行,緊接著便是頒布了浙江省農民銀行組織條例,在此之后各地區紛紛建立了縣級農民銀行。中國農民銀行于1935年成立,該機構最早是國民黨“剿總”內部設立的農村金融救濟處,國民黨政府在發動對中央根據地的第五次圍剿時,為了保證資金供給,曾基于原先的農村金融救濟處而創建了統籌鄂豫皖贛四省的農民銀行。這一農民銀行,于1935年4月重新改組,改名為中國農民銀行。中國農民銀行成立之后,各地區的農業銀行發展迅猛,到1935年,中國的農業銀行便由最初的六家增長到了二三十家,農業銀行的資本總額也漲到了1900多萬元。農民銀行主要是通過農民抵:貸款所向農民進行放款。農民抵:貸款所又簡稱為農貸所,它在規模上屬于小型的農村金融機構,基本采取抵:放款的方式向農民提供貸款服務。這一小型的貸款機構是從舊式的典當行衍生而來,因此它經營的方式以及抵:的內容幾乎與舊式典當行相同。這種由農民銀行成立的農民抵:貸款所主要以兩種形式存在,一種是就是前面所提到的由舊式典當行改良成的農貸所,這種農貸所一般由地主、豪紳經辦,在銀行所規定的政策范圍內運營。而另一種則是由農民銀行自己直接經辦的農貸所,直接由銀行管理。
(二)合作社的建立與運行
合作社農業機構的成立是當時數量最多,影響最廣的一種農業金融機構之一。它是政府最為推崇的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熏合作社的種類有很多,從信用合作社、儲藏合作社、保險合作社到生產合作社、供給合作社、運銷合作社再到利用合作社等諸多合作社熏其中發展得最好,運營最為順利的還要屬信用合作社。由于政府在政策上大力支持合作社的發展,因此這一時期合作事業的擴張較為迅猛,到1936年全國合作社數目達到37318家,全部的合作社員工加在一起總共有1643670人。
(三)農本局的建立與運行
為“調整農業產品熏流通農業資金熏藉謀全國農業之發達”熏南京政府實業部在員怨猿遠年與國內各銀行合作成立了農本局這一金融機構,其總部設在南京要要當時國民政府的行政中心。除此之外,還在全國各個地區設有分部,并派有專員進行經營與管理。農本局的最高權力機關是其理事會,該理事會由23個理事組成,并由實業部選取一位理事作為該理事會的總經理,負責全局事務的把關工作,并對下屬的地區分機構進行指導與監督工作。農本局主要負責農產和農資兩項業務。所謂農資,實際上就是管理農業資本流通,調劑農村金融的應用,主要工作任務大致可分為四類:第一類是處理一般農產物的抵:放款工作;第二類是在接受各地方合作社、農民銀行、農貸所的抵:品后,對其進行再次抵:;第三類是參與各縣各地區創辦合作社、農民銀行、農貸所得審核工作;第四類是在必要的情況下向農民提供一定數額的信用貸款服務。而農本局的資金儲備主要有三種類型,即流通資金、固定資金和合放資金,其中政府撥款的那一部分屬于固定資金,一般數額為三千萬元,剩下的流通資金以及合放資金則全部由參加農本局的銀行自行提供。
對民國時期農業法規的評價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民國時期政府在農業的法規政策上已經做出了一定的成績,也充分說明了政府對于農業政策法規的重視程度,通過自上而下的安排,初步形成了一定規模的農村金融制度。在當時,相關農業法規與政策的實施也起到了相當積極的作用,使得廣大農民逐漸走出了生存危機的陰影,通過貸款使生活有了著落,生產也得到了恢復。但仔細分析之后,我們也應注意到當時的農業法規政策還存在種種的不足之處。
首先,縱觀當時農業金融機構的總體狀況可以看出它們存在工作效率低下等問題。問題的出現關鍵是要歸結于當時農業金融機構設置的散亂,沒有一個唯一的中樞性金融機構進行把關,形成了既有中國銀行,又有農本局,還有交通銀行、中國銀行等各種金融機構的散亂局面,進而導致了管理上的復雜與繁亂。這些金融機構相互之間并無直接的隸屬關系,也沒有在工作上進行一定程度的分工合作,它們所能控制與掌握的只是自己的下層機關,因此不能夠形成一個上下統一的工作系統,在資金處理上較為凌亂。其次,農民若要從這種新型的金融機構獲得貸款,需要付出相對較高的交易費用。向新型的金融機構貸款所需的交易費用大致包含以下幾種:一是簽訂合約前所需的搜尋信息的費用,二是簽訂合約時所需的費用,最后便是交易履行時所需交付的實施費用。其次,抵:品的堆放場所一般較遠,農民在將抵:品運送至抵:品存放站時要耗費大筆的交通費用。除此之外,還要交付抵:品的保管金以及支付抵:品因意外而受損的風險費。由此一來,獲得一份貸款就需付出很大一筆的資金費用,這對農民來說還是不小的一筆開支。
最后,雖然政府在這一時期推行創辦了多種農村金融機構,并在法規上給予一定的支持與鼓勵,但從細節來看很大一部分都是空中樓閣,犯了形式上的錯誤。如國民政府在員怨猿源年頒布了一項法規規定農業貸款的利率不能超過二分,并在各地區張貼告示公布,但真正實施的地區卻寥寥無幾。即使是縣級以上的機構也是敷衍了事,并沒有將政策真正的貫徹到底,更談不上實施的結果如何。甚至在軍隊中也存在高利放貸的情況,如每百元兩場,也就是每隔兩天收取兩到三元的利息。連管理嚴格的軍隊都是如此,更別提農業金融機構放貸如何了。由此也可看出,雖然政府在農業上制定了相對適合的政策法規,但卻沒有真正的將其付諸行動,這就使得法規多數夭折,沒有發揮至實處。縱觀民國時期農業法規的總體情況,盡管在農村金融政策的實施方面仍存在不盡人意之處,但畢竟在一定程度上推行出了新的農業法規與制度,對當時農業的發展以及農民的生活起到了一定的推動作用。除此之外,當時提出的合作社等相關農業機構的設立也為后來農業的發展提供了一個新的方向,為農業法規的制定與實施提供了有益的借鑒與思考。
本文作者:陳三勇 彭鵬 單位:石家莊信息工程職業學院管理系 家莊信息工程職業學院市場營銷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