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企業管理
新中國成立以來,在農業發展上,經歷了初級合作社、高級合作社、人民公社、國營農場、包產到戶等發展模式。這些模式,雖在當時歷史條件下,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從實際結果來看,卻有不同程度的缺陷,其主要表現為:人民公社、國營農場“大而公”,造成平均主義、大鍋飯、低效率;合作社、包產到戶“小而弱”,造成各自為政、能量小,不利于集體化、高科技發展。這實際上就是生產關系和生產力不相適應而導致發展不利局面的根本原因,因此,建立合適的生產關系至關重要。
中國當前的一農業要成為生態農業、高科技農業、集約化經營、高效率發展,靠現行各自為政、個體經營模式或靠國營體制、層層包干模式,都是行不通的。其中原因,就是沒有從根本上解決適合我國農業發展的生產關系和生產力的矛盾。為此,市政協委員、上海愛普香料有限公司董事長魏中浩建議用“民營化”、“公司化”的模式來解決上述矛盾。
一、由地方政府建立農業發展經濟園區,并制定一系列有利于農業發展民營化、公司化的鼓勵政策和措施,倡導和支持有能力之士在園區內創辦各類股份制“農業經營公司”。
二、農業用地雖是集體所有,但實際是給農民包干經營,也就是土地的使用權已屬個體所有。允許屬于個體的土地使用權。經過中介機構的價值評估后,入股“農業經營公司”統一經營管理。
公司按《公司法》制定公司章程、成立董事會、入股、退股等機制。每個入股者按人股比例分享“農業經營公司”的經營成果。
三、農民將土地使用權入股后,除分享經營成果外,如本人有勞動能力,也可作為一名勞動者,應聘簽約成為“農業經營公司”一名員工,并取得薪酬和享有勞動保障。
四、“農業經營公司”經營者必須按照本地的發展規劃和產業導向、政策法規合法經營公司,承擔法律責任。
因為土地使用權屬無形資產,在一定期限內是有價值的,工業和房地產方面已是如此,難道農業方面就不可以嗎?土地使用權入股或許是一種科學發展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