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宏觀經濟學論文
政府通過提高收儲糧食價格,使農民和農民工收入優先增長,會起到一舉多得的作用。一是農民生產積極性會再次噴發,糧食等主要農產品供給會再上新臺階,會迎來一個較長時期的物價穩定期。二是減緩兩極分化趨勢,有利于社會穩定,可以為深化改革創造條件和贏得時間。三是隨著農民和農民工收入的增長,可以使農村經濟再現1978—1988年的十年輝煌,有利于化解三農問題。四是隨著農民、農民工收入增長和農村經濟的復興,內需也必將再次噴發,這會為我國經濟由外向依附型轉向內需主導型創造條件,1990年代以來,我國走向外向依附性經濟逐步積累的很多問題可以逐步得到解決,可以由此恢復國家經濟的自主性,并結束“蠟燭經濟(燃燒自己,照亮別人)”的歷史。
建立農民平等分享工業地租和商業地租的土地制度
工業化剝奪農民分享工業地租的權利,城市化剝奪農民分享商業地租的權利,這樣的工業化和城市化雖然可以成就“中國模式”的奇跡,但對廣大農民是極不公平的,這也是我國三農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的重要原因之一。要想讓農民平等分享工業化、城市化地租增值收益,建議盡快從兩個方面完善土地制度。
以“依規依法‘農轉非減半’”的土地用途轉變制度替代政府強制征地制度。隨著城市化和工業化的發展,必然需要土地“農轉非”。土地“農轉非”要依據有法律效力的規劃有序進行,而不是由政府強制性征用。按照有法律效力的城市發展規劃實施“農轉非”的土地,土地原所有者和政府各得一半———即“農轉非減半”。如:某塊農地10畝,規劃在2012年8月“農轉非”,到2012年8月時,這塊地即為非農用地了,政府無償獲得5畝,土地的原主人(該農民集體)失去10畝農地而獲得5畝非農地。政府無償獲得的5畝非農地,只能用于城市道路、公園、學校、醫院、養老院和農民工廉租屋等公益事業和基礎實施建設;原所有者(農民集體)得到的5畝非農地,由土地所有者自主處置,或開發或出售或閑置都可以。商人需要土地搞工業或商業,在土地市場上購買好了,不需要找政府,政府只是非農建設用地公平交易的維護者。農民集體建設用地也是“非農地”,享有同國有“非農地”同等待遇,但要依法納稅;集體小產權房和大產權房一視同仁,但也要同等征稅。國有或地方政府所有的土地“農轉非”,也按照“減半”的原則處置。
已經“農轉非”的建設用地,由土地所有者自主處置,出售給開發商或自己開發都可以(政府應該將新城區的停車場、市場和農民工住房等適合農民集體建設和經營的項目,規劃給“村轉居”的“農民”集體開發和經營,讓進城的“農民”集體獲得穩定的地租增值和土地資本化收益),但所得的增值收益必須依法納稅,按照累進稅率計征,增值越多,繳稅就越多。土地增值所征稅收,歸全民共享,用于增進全民福利(避免各地為GDP和財政收入開展土地征收和土地價格大戰)。“農轉非”的土地,所有者也可以選擇閑置,但必須繳納土地閑置稅,閑置時間越長,稅率越高。
國家或地方政府所有的土地“農轉非”后,一半用于公益,另一半由政府按照“公開地價”在市場上公開拍賣,也要依法征稅,稅后所得歸屬同級政府財政。商業或工業用地,只能在土地市場上購買取得,廢止政府壟斷非農地交易的一切法律法規和政策。不同的農民集體,可以互相換地,并享受稅收優惠。“依規依法‘農轉非減半’”的土地制度,本質上是市場配置土地的制度,需要配套一系列基礎性制度,主要包括:地權登記和確認制度、地價評估制度、地價公開制度、土地規劃和編制制度、土地金融制度等。
地權登記和確認制度。國家成立專門的地權登記機構,對每一塊土地都必須登記,明確所有權人,在此基礎上由政府頒發土地所有權證。所有權人可以是個人、農民集體、地方政府、企業、國家代理人等,持有土地所有權證,依法行使土地處置權。假如農民集體持有土地所有權證,地方政府征地就沒法操作了,農民集體就可以持證并依據憲法告政府違法?,F實是地方政府違法征地———強占農民集體的土地所有權,農民集體沒有主體資格和產權證明告政府,以維護所有權人合法權益。地權登記,給土地所有者發地權證,是防止政府強占土地所有者地權的基礎之基礎。土地估價制度。土地估價———政府成立或授權民間專業的土地估價機構,對不同所有者所有的土地進行估價,合法的估價機構對土地做出的估價具有法律效力,是土地交易價格的法定依據,也是依法納稅的法定依據。如果土地所有者培育了地力或改善了排水條件、交通條件等,土地價值就會提高,所有者可以重新申請估計。土地的自然供給雖然是固定不變的,但土地估價制度,有利于調動土地所有者增加土地經濟供給的積極性。這項制度,對于我國盤活存量土地、守住18億畝耕地,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同時保障糧食安全,具有重大意義。守住18億畝紅線,靠嚴格管制征地是不夠的,更重要的是調動土地所有者增加土地經濟供給的積極性。
地價公開制度。法定估價機構對土地估價之后,通過專門的網站、報紙、雜志等,向社會公開地價。地價公開,有利于公平交易,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有利于土地金融發展,有利于市場經濟體制的鞏固和完善,對于防止土地交易和抵押過程中的欺詐和腐敗,意義非常重大。土地規劃與編制制度。對每一寸國土都要規劃和編制。國土的使用和開發,都必須依據規劃和編制。例如:城市不斷發展,土地“農轉非”是必然的,但必須依據規劃和編制“農轉非”;農業用地,也要規劃和編制,有利于提高農業效率和糧食安全。由各級政府在中央政府指導性框架和土地法規約束下起草土地規劃和編制,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表決,兩級人大表決通過即產生法律效力,任何個人和政府不得隨意更改。隨著經濟社會發展,依據土地規劃和編制對土地實施“農轉非”。在依法“農轉非”過程中,政府無償獲得不高于農轉非土地50%份額的公益用地。公益用地,用于公益和農民工住房;非公益用地,只能通過市場取得,嚴禁政府壟斷非公益性用地的供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