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形式邏輯論文
一、非形式邏輯的興起
形式邏輯的誕生對20世紀整個西方哲學的影響無疑是革命性的,對當代數學、計算機科學和語言學的發展也產生了巨大的推動作用。然而,形式邏輯,包括古典的范疇邏輯和現代符號邏輯,與人們的日常生活和思維活動之間的距離相當疏遠。在日常生活中,當人們翻開雜志或報紙,打開電視或收音機,走進課堂或會場,等等,就會碰到各種問題:種族歧視是否合理,城市污染能否避免,婚外戀是否道德,商品廣告是否可信,新聞是否真實,如何提高經濟效益,等等。而形式邏輯對此卻無能為力,它們都是研究思維形式的,只能負責抽象的推理,管不了具體的論證。這一缺陷已在西方社會上世紀60年代充分暴露了出來。當時西方社會經歷了日益高漲的社會政治運動,早期的美國民權運動、后期的反越戰運動等,這些都極大地刺激了學生們關注社會政治生活的熱情。既然形式邏輯這類思維科學不能幫助人們進行具體論證,學生們就要求對高等教育進行改革,希望大學的入門性課程能夠有助于分析和評估當下發生的各種事件。當時,部分自身也受到這種社會政治運動影響并對學生持同情態度的邏輯學家,開始思考邏輯究竟該以何種形式來回應這種要求,以使邏輯能積極參與現代性的建構與批判,從而為推進社會的民主化和法治化,提升社會的合理化程度,培育公民的批判性思維能力作出貢獻。正是在這種論證實踐的需要和現代邏輯的純形式化特征越來越不適應滿足日常思維的實際需求的背景下,非形式邏輯作為一門獨特的邏輯學科脫穎而出。非形式邏輯的一個最主要的傾向就是向實際思維、向自然語言的思維邏輯和人的實際認知過程的轉向。這種轉向代表了當今國際邏輯學發展的一種新的趨勢。對非形式邏輯的解釋,各學者眾說紛紜,難以形成一個統一的說法。然而,在眾多關于非形式邏輯的不同解釋中,總是反映出非形式邏輯學家的一些共同立場:
(一)非形式邏輯是論證邏輯。它關注運用于現實公共生活的、真實的、基于自然語言的論證,這些論證往往具有天然的含混性、歧義性和不完備性;對這種論證的評價和分析存在著一定的規范和標準,它們是超越演繹邏輯與歸納邏輯的更全面、完整的理論,因為演繹有效性、歸納強度、類比推理等形式邏輯的基本概念不足以刻畫自然語言論證的豐富性和多樣性。
(二)非形式邏輯是謬誤分析。應對各種非形式化謬誤進行研究,能夠對理解各種非形式化謬誤提供合理的框架。能夠區分好論證與壞論證的一個必要條件就是能否發現并分析其中的各種謬誤。
(三)非形式邏輯即批判性思維。[1]應有助于培養人的批判性思維及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能夠對人們的社會生活發生更顯著、更直接的影響。(四)非形式邏輯是應用認識論。[1]非形式邏輯的一個核心任務就是發展具體論證中對從前提到結論的傳遞的可接受性的說明。而具體論證的內容必將涉及到各學科、各領域,因此認識論部分顯得十分重要,是奠定論證評價的基礎。這些共同立場中,都圍繞著一個中心點:論證。非形式邏輯是關于論證的理論,它主要研究普通人在現實生活中所使用的真實的論證,研究日常生活中論證的分析、解釋、評價、批評和論證建構的非形式標準、尺度和程序。[2]非形式邏輯的核心概念就是“論證”。
二、司法三段論的局限
在日常論證活動中,最具代表性、研究最廣泛的領域就是法律領域。業已存在的論證理論就是從法學模式生長出來的一般論證理論。著名的圖爾敏論證模式就是以法律論證為范例,把法律論證的基本模式提升或普遍化為一般論證模式而得出的。因而,與非形式邏輯的轉向相適應,在法律方法論領域內,也開始了從以司法三段論為主向以法律論證為主的重大轉變。經典的司法推理就是在法律規范所確定的事實要件的大前提下,尋找具體的事實要件這個小前提,最后以三段論推理得出判決結論的過程。這種三段論推理模式曾經一度成為西方尤其是歐陸法學認識論的主流。但同時,由于在此模式下,法官只需做是非、真假的形式判斷而不能做價值判斷,所以一直以來對其的各種挑戰從不缺乏。尤其是在過去的幾十年里,這一模式由于其自身的種種缺陷,已日益失去解釋力和說服力,陷入到深深的危機中。司法三段論在法律推理中的缺陷,可以歸為以下兩個方面:首先,司法三段論的大、小前提都不是給定的,構成該推理的大、小前提本身都含有某些不確定的因素。司法三段論推理的第一步就是要尋找和確定可以適用于案件的法律規則作為該推理的大前提。由于每個法律規則所描述的都是它們可以予以適用的一類案件,法律規則的適用就不會如想象的那樣清晰,有些邊緣情況是不十分明確和模糊的。當某一法律規則的邊緣模糊不清時,它是否能適用于某一具體案件,就會給人們的認識帶來分歧。對該法律規則的解釋不同,關于此規則能否適用于某一具體案件的看法也就不同。推理的第二步就是認定和陳述作為推理小前提的法律事實。而案件的事實并非是事先就簡單地存在的,而是需要人們的認知和描述。對案件事實的認定絕非簡單的斷定,不是對過去所發生的事情的“客觀如實”的精確反映,其形成和表述必然包含著人們的主觀解釋和評價,并且需要有為何如此加以認定的理由和根據。其次,在根據大、小前提做出判斷、得出結論時,也不僅僅是一個單純的形式邏輯的推演活動。我們要考慮大、小前提的關系:作為小前提的事實陳述是否可以納入作為大前提的法律規則中,因而大前提的法律后果相應的適用或者不適用于該案;還要考慮得出的判決將涉及的所有當事人以及社會對該裁決的作用于反作用;等等。
三、法律論證及其評價
隨著三段論推理的局限性日漸突出,受哈貝馬斯和阿佩爾等人的商談理論或實踐商談理論的影響,一種新的理論趨向———法律論證理論逐漸興起。法律論證理論凸顯出判決結果的可接受性,因此,它不僅依賴于法律論據的品質,而且依賴于論證過程的結構。在解釋規則時,在各種可能解釋當中選取一種之后,法官尚需對其解釋做出充分的說明即對其判決進行確證。而法律論證在此過程中發揮重要作用。法律論證主要是一個為最終判決的可接受尋求正當理由的過程。法律論證理論并不注重研究法官的判決結論是怎樣得來的。不管法官的判決是苦苦思索的結果,還是一時直覺的產物,只要能夠通過論證表明其判決在現行法律體系內是有充分法律依據的,經得起正當性的追問,那么其判決就得到了證立。該論證就是一個好論證。